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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技术中立”难自圆其说

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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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2.6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一时间,“天价罚单”将饱受争议的快播重新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看片神器”似乎迎来了“末日审判”的时刻。

回顾发展历史,不过短短几年时间,快播就蓬勃如“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它是如何“脱颖而出”的呢?分析其特有的技术模式,或许能找到答案。

QVOD流媒体点播系统。这种系统基于P2P技术开发,只要视频网站站长将快播的播放器应用在网站上,挂接BT“种子”或者链接,即可让用户看到视频内容。这种技术将快播作为一个跨平台、跨终端的万能多媒体播放器,使得视频播放极其流畅,深受网站站长和广大视频观看者的喜爱。

云帆搜索。这种搜索引擎汇聚了许多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并且对信息进行了精心整理和编辑推荐,形成了一个非常齐全的视频资源数据库并保持即时更新。

不难看出,QVOD流媒体点播系统为视频网站的建设者在技术上大开方便之门,中小视频网站得以蓬勃建立,而这又为快播的云帆搜索提供了直接的资源储备,资源丰富、播放流畅的特点又会吸引广大的网络用户,快播公司、第三方视频网站、网络用户三者的关系在上述因果链条中不断循环强化,最终使得快播在网络中异军突起。然而,从上述经营模式也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直如影随形。首先,QVOD流媒体点播技术固然有助于中小视频网站的建立和管理,但是难免鱼龙混杂,很多盗版视频混入其中,对此快播视而不见,以至于有些用户已经心照不宣地将快播与“盗版”画上了等号。其次,云帆搜索的搜索方式并非简单的中立搜索,而是对可能的目标信息进行汇编、整理并及时更新,从而将网络用户引向提供视频的第三方网站,而第三方网站往往是存在明显侵权事实的中小视频网站。

也许会有人感到疑惑,既然是第三方网站提供了侵权视频,为什么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快播也要受到株连呢?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如果其提供的是纯粹的不做任何处理的结果信息,可以援引“避风港”原则豁免自己的责任,因为对于海量的网络信息,要求提供搜索服务的服务商一一辨认,难免强人所难。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并不是纯粹的“技术服务”,而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就难以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种种迹象表明,快播的搜索并不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服务”:

第一,作为网络服务商,快播应当对“影视作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尤其对于“热门影视”应当尽到更大的审慎义务。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尤其是热门影视的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特别是那些热播的影视作品,对其网络传播权的权属更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为正在影院热播的电影其在网络上同时授权播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二,作为网络服务商,在界面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整理和热点推荐,就需要尽到更大的审查义务。毫无疑问,网络用户对于搜索引擎推荐的信息的点击率将会极高,如果相应信息涉及侵权,将给作品权利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因此,对于这种推荐信息以及存在定向链接和密切合作关系的视频网站,服务商应当履行更为充分的审查义务。

第三,有些第三方视频网站具有明显的外部侵权特征。在一些常见的明显侵权的视频网站中,其网站页面中经常有类似“免费电影来自网络,电影版权归原权利人”、“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之类的提示信息,而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侵权暗示。

第四,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由此看来,所谓的“技术中立”,终究难以自圆其说。(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