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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触及网络版权保护“红线”

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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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事件会不会以一次危机公关而草草收场呢?或采取支付版权费方式息事宁人?果真如此,那将又是维权路上的一次“虎头蛇尾”。

“今日头条”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的争议,已经沸沸扬扬进行了一个多月。近日,在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14年版权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就“今日头条”是否侵权的问题谈到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若“今日头条”确实将其他网站的内容“临时存放”到“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上,则该行为可认为是典型的“转载”,涉嫌侵权;并且,其“屏蔽”广告的呈现方式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此前曾就“今日头条”网近日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其实早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启动之前,国家版权局就收到了有关传统媒体的投诉,称“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们的新闻作品。国家版权局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受理相关投诉,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

对“今日头条”海量集纳信息引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争论不已。有不少人士表示“今日头条”实际上是“窃贼”,以为“窃书不算偷”,沾了国内版权意识薄弱的光,对内容生产机构而言非常不公。

事实上,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版权保护乏力也造成了“软实力”的弱化。原创得不到保护,创新发展从何而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游走或者曾经游走在法律中间地带,动了别人奶酪的何止“今日头条”?与“今日头条”版权纠纷事件相似的是,早在2008年1月,Google投资500万美元与迅雷进行战略合作,一直存疑的迅雷版权问题当时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2008年2月15日,美国电影协会宣布该协会6个电影制片公司将迅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7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开承认盗版行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这场诉讼以迅雷联合众多版权单位举办“版权认领”活动而不了了之。

“今日头条”事件会不会以一次危机公关而草草收场呢?或采取支付版权费方式息事宁人?果真如此,那将又是维权路上的一次“虎头蛇尾”。如果每一次都是以妥协收场,维权之路别说一大步,就连一小步都前进不了。

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赢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伤害原创动力之源,更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改头换面抄袭成自己的“头条”。在版权法领域中,转发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内容发布者都应该懂得“内容为王”的新闻定律。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形态,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以版权保护恶化为代价,这就需要版权保护及时应对新挑战,而我们的法律完善、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以及资本的追随、社会的认知,也应当立足于保护知识创新的源泉。


作者:吴学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