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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200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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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修订前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是1997年8月16日经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实施6年多来,对于加强全省著作权保护工作,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条例》明确了市级版权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对于加强全省基层版权保护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新修订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比原《条例》减少了七条。《条例》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原《条例》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删改,从而保证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二是有利于继承和创新的原则。对原《条例》中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内容和措施,尽量予以保留,并尽可能吸收近几年著作权保护制度和法律等方面的创新成果。特别是对著作权合同登记、作品自愿登记和著作权纠纷调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充实和规范。
  三是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原则。增加了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中传播的保护及使用等内容,更加有利于在高新技术广泛应用情况下进一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四是有利于加强地方版权行政管理的原则。按照转变行政职能、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对设区的市和县级著作权管理部门的社会监管职能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全省各级版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形成全省统一的、分层次的著作权管理体系。  
  新的《条例》颁布后,省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全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促进全省著作权保护工作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