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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字典》著作权保护期问题的复函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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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司(2005)93号
  四川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新华字典》著作权保护期问题的来函(《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果《意序类字典》复制的仅仅是《新华字典》初版的内容,保护期应该从1953年底开始计算。如果《意序类字典》复制的是《新华字典》某一修订版的内容,该修订版又因进行了实质性增补而构成新作品,保护期应该从该修订版出版之年年底开始计算;如果该修订版不构成新作品,保护期应该从构成新作品的前次修订版出版之年年底开始计算。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