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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变更驻在地址的函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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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权(2006)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办公地址由原北京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三号楼2604室变更为北京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十号楼502室。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变更驻在地址,请贵局为该代表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事处 变更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