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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的函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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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权办(2005)48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北京代表处是经我局批准的在华从事维护美国软件企业合法权利的机构。根据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96]国权联35号,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应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向工商总局申请延期手续。该代表处上一次申请延长驻在期限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1日,现即将到期。为此,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北京代表处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延长驻在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其期限自2005年12月11日至2008年12月10日。请贵局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北京代表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外事 国际组织 管理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