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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黄强
人教社的发展与《著作权法》息息相关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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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我们见证了《著作权法》对于推动新闻出版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的影响是积极的、巨大的且深远的,在我国新闻出版史、文化传播史上的意义是划时代的。

人教社的发展与《著作权法》息息相关。人教社高度重视著作权相关工作,1996年就率先在全国出版单位中成立了专门的、独立的版权部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人教社的版权工作已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水准。

作为出版人,我们应学好《著作权法》,也应用好《著作权法》。

作为使用者,人教社尊重《著作权法》,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教社的核心产品是中小学教科书,中小学教科书在编写的过程中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实施之前,编写教科书依据的是1984年6月15日颁行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教科书编写使用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不需要事先征得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后,已经合理使用的作品需要重新取得许可。尽管人教社从1992年起就开始委托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向文字作品权利人转付报酬,自1993年开始就委托音著协向音乐作品权利人转付报酬,但还是发生了一些法律纠纷,造成了一些误解。在教材出版之前,取得全部选用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在此情形下,人教社与高教社等多家教材出版单位联合向国家版权局呼吁,对教科书使用作品实施法定许可,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进行修订,规定了教科书可以法定许可使用作品。自此,人教社和其他教材出版单位可以将最适合教学使用的作品选入教科书,将大量优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通过教科书传播给读者。

人教社非常珍惜“法定许可”这个国家针对教科书编写的特殊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履行使用者的义务。在2008年文著协成立之初,人教社就主动与文著协签署协议,委托其转付文字作品的使用费,并与音著协再次签署了转付协议。2009年人教社又与刚刚运行不久的摄著协签署了使用费转付协议,同时与能够直接联系到的权利人签署许可使用协议并支付报酬。

2013年9月2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人教社已主动与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签约支付相关使用费。以支付文字作品使用费为例,自1992年起至今,已连续支付了近30年,从未间断。人教社在履行法定许可相关义务方面的努力也得到了权利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作为权利人,人教社在著作权创造、管理、运营与保护方面,一直在积极探索,不懈努力。我们制定了多个著作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版权管理体系。

作为人教版教科书和其他产品的著作权人,人教社高度重视著作权的合作与运营,授权他人编写出版人教版配套教辅资源,带动整个行业通过授权使用教科书。

人教社还结合自身的特点,积极落实走出去战略,版权输出的数量长期在全国单体社中保持领先地位。人教社以雄厚的教科书编写实力,积极向海外华语地区提供教材编写服务。2005年,人教社受托为新加坡小学生编写华文课程改革实验教材。2008年起,受托为中国澳门地区中小学生编写《品德与公民》和《历史》教材,受到了当地广大师生及教育界人士的广泛好评。

人教社还积极参与维权及反盗版工作,是“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的发起单位。2017年,人教社接过该联盟理事长单位的接力棒,通过积极配合版权、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工作,多次有效地查处了针对人教社和联盟单位出版物的侵权盗版活动,其中包括一些大案要案。

10年来,人教社先后荣获北京市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先进集体、“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奖”,连续多年荣获“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2017年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

近日,人教社成为中国版权协会文字版权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单位,这体现了中国版权协会和多家发起单位对人教社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搭好文字版权沟通、协调与合作的平台,为行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努力。在中宣部、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领导下,人教社制定和实施版权战略,以此推动各项业务。我们要以这次纪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著作权相关工作,成为出版行业执行《著作权法》的典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