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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
我国版权保护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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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对中国版权界而言是一个特殊的日子。30年前的今天,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的颁布,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没有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开启了我国版权保护事业的新纪元。

《著作权法》颁布30年来,我国版权保护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保护创作、促进运用有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尊重创造、反盗维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司法与行政并行的法律救济机制逐步完善,版权保护社会环境和法律救济措施不断改善;版权教学科研机构蓬勃发展,理论学术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我国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实现了由小到大的发展飞跃。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当然,在充分肯定现行《著作权法》的巨大作用的同时,也要客观地看到其历史局限与不足。我认为产生这种局限与不足,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条件存在基础准备先天不足。该法是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定环境,缺乏基本的版权法律保护社会实践、缺乏成熟的版权保护理论学术支持、缺乏相应的版权保护立法经验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其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不足是可以预见的,也是正常的。

第二,现行《著作权法》的内容规范存在后天养分补充不足。《著作权法》颁布30年来,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一,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版权作为私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尊重;其二,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对版权保护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带来了重大挑战;其三,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贸交流的重要载体,其极端重要性日益突出;其四,国家发展理念发生根本变化,“创新驱动”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创新驱动需要版权法律制度保驾护航。

以上发展变化,必然会对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产生深刻影响。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现行《著作权法》应该做出及时和必要的调整。

面对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与不足,特别是针对时代的发展变迁,我国曾经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过两次修改。但是这两次修改,其动因是被动的,结果是局部的。两次修改都是在特定的时期,针对特定的事项做出的特定性调整。这部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从体例结构到内容规范尚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客观地讲,近30年来我国对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很好的系统、深刻的总结,更缺乏主动、全面、系统的调整。因此,近些年来,为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版权界要求加快修法的呼声一直不断,希望打造一部现代化的《著作权法》。

为回应版权界强烈的修法呼声,2011年,国务院决定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主管版权事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了第三次修法初始草案的起草任务,并于当年7月13日正式拉开了修法帷幕。当时,本人就职于国家版权局的法制部门,有幸参与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起草工作,与国家版权局的同仁和版权界的朋友们一道共谋修法大计。实事求是地讲,版权界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是抱有极大期待的。希望这次修法的过程是科学、民主、开放、包容,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也希望其结果是面向当代、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高质量、高水平的制度完善,而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面对版权界的期待,当时国家版权局提出了“坚持一个理念(集思广益、解决问题)、遵循三个原则(独立性、平衡性、国际性)、追求三个效果(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修法思路,并集中版权界各方力量和智慧,经过广泛、深入的互动讨论,甚至激烈的思想碰撞,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了《著作权法》修改初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8年后的今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最后收官阶段。版权界已经看到期盼已久的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的曙光。本人作为曾经的版权工作者,衷心地祝福并真诚地期盼《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能够圆满成功,希望修订后的法律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反映版权本质属性、符合版权发展规律,惠及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进一步完善,成为一部保护有力、运用通畅、面向当代、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高质量、高水平的全新版权保护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