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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
新媒体平台责任判定应坚持两个原则
2020年09月25日    [ ]   来源:


我国的版权制度已经从传统的管理、执法阶段进入到监管阶段,而且逐渐走向版权治理阶段。

治理至少包括两个特征,第一,传统的执法和监管以执法监管部门为中心,而治理呈多主体、多中心态势,版权监管部门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协作。当然,治理也需要司法机关参与。另外,版权治理更需要有平台、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参与。第二,版权治理应该是多手段的,这种手段包括传统的刚性手段,比如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也有越来越多柔性手段,比如调解、重点作品预警、对版权登记等行为进行资助、对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这些柔性手段在进行版权治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发展,新事物其实也给版权治理带来了更多需要思考的问题。比如,打开一款依据算法机制向用户推送信息的客户端,该客服端向用户推荐了最新的影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该客户端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推荐行为,是否构成了应知?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因为我们要结合算法的基本原理去判断平台是有实际的接触、实际知道和识别信息的内容,还是说算法只是一种技术设定,之后客户端就是在进行无意识的推荐。

对于新媒体平台的版权责任,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做了规定,历史上的规定也经历了演变。我认为,要想合理界定平台的责任,要坚持两点,第一,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要坚持合理运用比例原则,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新型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这样才能形成更好的版权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