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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姚欢庆:
应站在行业生态规治角度解决侵权问题
2020年09月25日    [ ]   来源:


“通知—删除规则”的原理是区分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对于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毫无疑问,按直接侵权处理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要主观上有过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才需要承担责任。

谁来发现直接侵权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权利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保持的警惕会比一般人要高很多,所以他们会有更大的可能性以及决心去发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形。“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平台反映侵权问题,平台在此基础之上给出相应措施,这实际上是权利人和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合作的过程。

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服务者的责任”的说法,要以审慎的态度看待,因为“通知—删除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是自助行为,产生的效果是类似于法院的临时禁令的效果,比如,侵权链接被断开、被屏蔽等。知识产权实际上不仅仅是权利的概念,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竞争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就不能简单地站在权利人的角度单方面考虑,一定要站在生态规治以及平台治理的角度予以考虑。

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权利人和平台都面临挑战。权利人抱怨“红旗飘飘无人理”,投诉周期长,侵权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平台要面对海量的内容、几何级增长的投诉量,还会遇到大量恶意投诉的情形。

总体来说,我希望强调一点:不能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调平台的主动管理责任来解决所有侵权问题,权利人和平台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以求共赢。希望大家了解“通知—删除规则”,明晰其性质,在新技术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寻求合作共赢渠道,解决平台版权治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