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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陈中山:
司法审判指引可规范游戏市场秩序
2020年09月25日    [ ]   来源:


经过两年的调研,广东省高院于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指引》包括指导原则、行为保全、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等部分内容,系统性总结了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经验。

《指引》强化了保护创新,兼顾利益平衡,特别是加大对原创、重大创新成果的保护,还鼓励再创造再生产,依法保护包括衍生行业经营者以及游戏用户在内的合法权益。同时,突出了问题导向,回应了社会关切。对各界普遍关心的诉讼禁令、主播违约跳槽、游戏直播版权保护、责任承担与赔偿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态度的明确无疑提高了裁判的可预期性。此外,《指引》既重前瞻又有留白。《指引》在司法和法律解释下细化了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于争议较大的前沿问题,《指引》则留待后续市场检验和研究。《指引》发布后获得了各界的关注和点赞。有相关人士认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自此进入到新的纪元。

作为多年游戏玩家和爱好者以及游戏禁令发布的亲历者,我深知其中的不易。《指引》从一开始80多条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到最后发布为40条,个别条款反复权衡、修改,充分体现了积极稳妥的司法理念。总之,《指引》的发布既是经验总结,也是一种先行的探索,我们希望通过更加明确的审判指引来规范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游戏产业的创新发展。

关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属性问题是近年来讨论最多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指引》第17条明确提出了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应予以保护。第18条则理解为对游戏画面权利归属的判断,认定了游戏玩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第20条规定,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自《梦幻西游》直播纠纷案判决后,即使不承认游戏画面满足类电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也不妨碍司法审判中用类电作品的相关规则对游戏进行整体化保护,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将游戏画面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已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关于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直是游戏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争议的主战场。实际上这是有关如何合理划分权利边界与平衡保障著作权与平衡利益,以及利用游戏作品再产生市场价值的问题。如今我国游戏直播已进入到成熟的发展期,内容版权问题如同悬在各大直播平台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游戏直播对人群的聚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当游戏直播所带来的市场利益足够大的时候,游戏版权方不大可能坐视不理,说到底是一个新业态利益蛋糕怎么分的问题,也是利益权衡的市场问题。从司法角度讲,必须彰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引导市场主体在新业态下合法、合理、合作来获取利益,而这里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之上,为内容付费的商业规则。虽然游戏直播对游戏运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贡献不能取代授权许可的原则。与此同时,由于游戏直播平台对游戏产业发展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直接将游戏直播全部获利归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也是不公平的,应该综合考虑一定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