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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版权何所谓?
2020年09月25日    [ ]   来源:


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版权到底为何物,其本质如何,其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如何?类似的终极拷问经常会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脑海中。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可以释怀许多理论上的质疑,还可以帮助我们从更深刻的层面理解并认识版权。

从哲学意义上讲,版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就是说,版权既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东西,也不会伴随人类社会走向永远。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发生的一种特有现象,并且必然会在某个阶段消亡,它属于方法论而不是本体论的东西。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社会资源的一种分配方式。用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版权就像是一条帮助人类社会划向彼岸的渡船。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版权一定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一点早已为历史的经验所证明。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文人工匠完全可以凭借科学技术提供的便利为自己创造扬名立万的机会;与此同时,文学和艺术作品也为自己找到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无限商机。文学艺术创作,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而且还可以是对物质利益的追逐。从雕版印刷到数字媒介,只有在今天,才能真正体会到什么是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

商品经济社会为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几乎同样的模式:即用自己的劳动去“等价”地换取他人的劳动。在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过程中,著作权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精神财富的外壳,只有把精神财富装进著作权的外壳中去,劳动交换过程才具备了具体内容。当然,也可以把版权理解为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或者是利益分配的工具。如果这个前提可以成立的话,那么,版权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价值评判的功能。几乎所有的人都承认,文学艺术是智力活动的产物,然而,如果只是“尘归尘、土归土”,让思想的成果永远停留在形而上的世界中,那么,也就不会发生像今天这样的著作权烦恼了。而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精神世界从来都抵挡不住物质世界的诱惑,迟早都会俯下身来顺从物质世界的驱使。对于文学艺术创作而言,从神圣的精神殿堂走入世俗的物质世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为此,我们不能不感叹,较之先祖们的精神境界,今天的我们似乎更加世俗,因为,我们更情愿把五花八门的商业标签贴在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上面,然后,把他们投放到市场去称斤论两。

在历史的长河中,版权不过是帮助人类划向彼岸的渡船。如何将这条船打造得完美,将它设计得既合理又安全,让每位乘客都感到舒适安心,这才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的重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是时候把版权还原到其本来面目了:即将其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工具。应该采取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它,即以人的本性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尺度,以促进社会进步为使命,对版权进行合理地架构。唯其如此,才不至于任其沦落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一群人对另一群人进行盘剥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