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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许可模式的选择权应交给市场
2020年09月25日    [ ]   来源:


版权许可模式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学说的界定,包括三种模式。

一种是独家许可。独家许可就是在相关市场中,在一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权利人,只有这个权利人可以使用、复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该权利人并不是原来的著作权人,而是独占被许可人。

另一种是排他许可。排他许可就是在相关市场中存在著作权人和排他被许可人两个权利人。也就是说,这个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约定的音乐作品,而原来的作者或著作权人自己也仍然可以使用,但不能再许可给第三人。

还有一种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就是没有排他效力,不能排除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来使用音乐作品。也就是说,市场中存在同一个音乐作品的多个被许可人。这些被许可人之间是没有竞争优势可言的,因为谁都可以以相同的方式来使用约定的音乐作品。

就版权许可模式和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关系而言,我认为要从不同许可模式的利弊来进行分析。在相关市场中,独家被许可方作为唯一的权利人,必然要支付更高的费用给著作权人,消费者在不同数字音乐平台上进行转换的成本也较高。但这样的模式清晰划定了财产的边界,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励人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还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更便捷地获取许可费,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而在非独家许可模式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游权利人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但弊端是,被许可方可能没有动力去进行研发创新和维权,且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抬高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其不能享受到更优质的衍生品服务。

那么,独家好还是非独家好?应该怎样进行选择呢?我认为,选择什么样的许可模式,最终还是应当交由市场主体自主考量和判断,因为只有回归市场法则,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和投资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