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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首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亚太区表演者权研讨会,阎晓宏指出中国政府关注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保护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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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也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产生了冲击和影响。我们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和提高表演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表演作品的广泛传播。”2月5日在京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太区表演者权研讨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与中外同仁共同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版权制度更加有效的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阎晓宏指出,近年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表演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不仅在法律、法规中对表演者权作了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此外还积极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发展。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利,中国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为表演者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这些都将推动中国表演行业和网络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保护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他认为,通过对表演者权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在促进表演者权利得到更加有效保护方面一定能够取得新的进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南德拉·库马尔·萨巴瓦致开幕词,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中国通过加入WIPO两个条约表示欢迎。研讨会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首次在中国联合主办,并得到了韩国文化观光部大力支持。会议的中心议题为“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主要探讨如何提高本地区对表演者版权保护事业的关注,以推动亚太地区表演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建区域内文化交流的高端平台。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中国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杨志今以及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部分官员、韩国文化观光部官员出席研讨会开幕式。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来自亚太地区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名代表从政策与战略高度,探究国际上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状况与未来,并针对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利如何保护,如何处理表演者与在先的音乐作品权利人、在后的唱片制作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转自:中国新闻出版报 记者:赖名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