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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勇:
合理使用开放式条款增加了判定空间
2021年06月10日    [ ]   来源:

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起,关于合理使用规定了12种类型。30年过去了,如今出现了很多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但合理使用的类型却没有太大的变化。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第十三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可认为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011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八项规定,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2020年4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其中规定,对于不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应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进行个案判断。

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对于不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是继续适用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还是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建议应在即将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新增一些反映时代特征的合理使用类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