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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文杰:
应严格区分侵权与合理使用行为
2021年06月10日    [ ]   来源:

全民视频时代具有三大特征:一是长视频和短视频并驾齐驱,成为当下主流娱乐表现形式,短视频还具有人际社交功能。二是短视频大量来自民间,来自日常生活,形成专业制作和普通用户生成并驾齐驱的格局。普通人借助短视频进行自我表达十分普遍。三是长短视频的传播都是以网络传播为主,自然而然出现了相互之间的竞争。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仅仅将一部影视剧切分成几分钟的短视频,而不添加任何内容,此类化整为零的“搬运”谈不上构成二次创作,基本上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版权侵权行为。同时,受著作权人控制的行为除了复制外,还包括对原作的演绎。对影视剧加以剪辑,以达到观众在短时间内欣赏原作或其片断的效果,此类二次创作通常也要取得原作权利人的许可。

但是,并非一切二次创作甚至“搬运”行为都构成侵权。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实践中由于短视频情况复杂,如何判断属于合理使用呢?首先,《著作权法》允许为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该作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意见自由。当前,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用户生成内容(UGC)都属于此类视频,例如“盘点影视剧中的穿帮镜头”等,本世纪初引发争议的恶搞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解构的方法对原作进行讽刺。如果评价某一作品也要取得权利人许可,世上将只剩下对作品的赞美和阿谀,批评、揶揄等将不复存在。其次,《著作权法》允许为说明某一问题、为新闻报道、教育等目的合理使用包括影视剧在内的作品。作品权利人需要为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作出适当的牺牲。再次,《著作权法》也允许为介绍一部作品而引用该作品,只是这种介绍不能是单纯的大量复制或原著缩写而已。

鉴于此,我得出两个基本结论:其一,应严格区分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不能仅仅因为视频中存在着剪辑就断定侵权的存在。其二,由于不同类型短视频的大量存在,其中既有侵权视频也有合法视频,对于平台与用户的注意义务与责任需要加以区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