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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
合理的损害赔偿可兼顾保护创新与利益平衡
2021年06月10日    [ ]   来源: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只靠单一价值的维度呈现,而是会面向多元主体、满足多层次需求、实现多项价值,这给其权利价值评估增加了难度,这也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这一问题长期令人诟病的原因。

新修改《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修改,被视为这次《著作权法》修订的几大亮点之一。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官所做的工作是要通过权利人或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发现权利价值,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判定是特别难的问题,里面必然需要计算与估算相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权利人提交证据的多少、证明力的大小,也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侵权获利的计算就不单纯是事实认定,需要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的评估和确定,因此可以考虑在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维权、制止侵权等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的角度,合理确定利润总额和利润的贡献率。在对证据事实认定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裁判文书要进行详细的释法和说理,要把判定过程详细地反映在司法裁判文书上,从而实现保护创新和平衡利益这两个目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