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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
信息技术为提高集体管理行为透明度提供可能
2021年06月10日    [ ]   来源:

集体管理行为追求的是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著作权的价值。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的组织,这是它的基本属性。集体管理行为首先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现实中不断地听到另外一些声音,比如把集体管理组织当成一种公益组织,认为它首先具有公共职能。考察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的过程便知,权利人行使权利存在困难,所以把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因此,集体管理的行为追求的基本目标是著作权价值的实现。至于方便使用者获得授权的效果,则是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的必然结果。驱动集体管理行为的直接动因是市场因素,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公益组织。

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应对技术发展所采取的不同的立法模式带来了权利碎片化的问题,而权利碎片化恰恰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提供了正当理由。集体管理组织比其他任何一个独立的权利人个人都更具有处理碎片化权利,以及进行权利结算的能力,这正是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提高集体管理行为的透明度提供了可能性。早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居于著作权市场中的有利地位,人们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天然的依赖性。而今,信息鸿沟在很大程度上被填平,技术为信息传播和收集提供了方便,因而导致集体管理行为的透明度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从理论上讲,集体管理行为的透明应当是双向的,即针对权利人方面,作品使用信息及利益分配是透明的;针对使用人方面,作品授权信息费用收取是透明的。只有这样,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吸引更多的著作权人加入,从而更具有代表性。只有这样,才能让使用者方便地获得授权,进而增加作品被使用的机会。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主动地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