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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秦元明:
新修改《著作权法》为直播司法规制带来变化
2021年06月10日    [ ]   来源:

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第一个是定性问题,网络直播是受广播权控制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抑或表演权控制?第二个是网络直播是不是能够构成合理使用?

以网络直播演唱为例,主播直播的时候演唱未经授权的他人音乐作品,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构成侵权,只有在符合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情形下才不构成侵权。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直播他人音乐作品侵犯了他人哪项专有权利呢?有的学者主张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的主张是广播权,有的主张是表演权。依照《著作权法》规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具备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选定的地点的法定要件,网络直播似乎不太符合;表演权包含两种形式,一个是现场表演,一个是机械表演,网络直播是通过无线的方式传播表演,是否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围也值得商榷。依照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把网络直播纳入广播权控制,也不太符合广播权的定义,不过《著作权法》修订以后,广播权控制范围得到了扩张,能不能把网络直播纳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是可以在个案中进行研究探讨的。

关于合理使用问题,更多的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构成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要求在不损害原有作品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给社会带来好处。判断网络直播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最根本的还是要看它符不符合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几条原则。如果符合了就可以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如果不符合,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