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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0年10月15日止的批准、接受和加入情况
Ⅰ.通过情况 本《公约》由1971年10月18日至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保护录音制品的国家级国际会议通过。 Ⅱ.生效日期 1.最初生效日期: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1973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2.在某一特定国家的随后生效日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将该国根据第十三条第四款递交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情况通知第九条第一款所涉国家三个月之后生效。
Ⅲ.批准、接受和加入情况a (R=批准或接受;A=加入;D=声明*
------------------------------------------------------------------ 《公约》的适用范围
生效日期 通知生效日期 扩大的适用范围 通知书b ------------------------------------------------------------------ 德国1 1974年5月18日R 阿根廷 1973年6月30日A 澳大利亚 1974年6月22日A 奥地利 1982年8月21日R 巴巴多斯 1983年7月29日A 巴西* 1975年11月28日R 保加利亚 1995年9月6日A 布基纳法索 1988年1月30日A 智利 1977年3月24日A 中国 1993年4月30日A 1997年7月1日 香港2 ------------------------------------------------------------------ 《公约》的适用范围 递交证书日期 通知收到日期 扩大的适用范围 声明b
塞浦路斯 1993年9月30日A 哥伦比亚 1994年5月16日R 哥斯达黎加 1982年6月17日A 克罗地亚 2000年4月20日A 丹麦 1977年3月24日R 埃及 1978年4月23日A 萨尔瓦多 1979年2月9日A × 厄瓜多尔 1974年9月14日R 西班牙 1974年8月24日R 爱沙尼亚 2000年5月28日A 美利坚合众国 1974年3月10日R 前南斯拉夫 马其顿共和国 1998年3月2日A 俄罗斯联邦 1995年3月13日A 斐济 1973年4月18日A 芬兰 1973年4月18日R × 法国 1973年4月18日R 希腊 1994年2月9日A 危地马拉 1977年2月1日A 洪都拉斯 1990年3月6日A 匈牙利 1975年5月28日A × 印度 1975年2月12日R 以色列 1978年5月1日R 意大利 1977年3月24日R × 牙买加 1994年1月11日A 日本 1978年10月14日R 肯尼亚 1976年4月21日R 拉脱维亚 1997年8月23日A 列支敦士登 1999年10月12日R 立陶宛 2000年1月27日A 卢森堡 1976年3月8日R 墨西哥 1973年12月21日R 摩纳哥 1974年12月2日R 挪威 1978年8月1日R 新西兰 1976年8月13日A 巴拿马 1974年6月29日R 巴拉圭 1979年2月13日A 荷兰C 1993年10月12日A 秘鲁 1985年8月24日A 大韩民国 1987年10月10日A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7年11月29日A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0年7月17日A 捷克共和国3 1993年1月1日D 罗马尼亚 1998年10月1日A 联合王国 1973年4月18日R 1975年3月4日 百慕大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直布罗陀 马恩岛 香港4 蒙特塞拉特 圣卢西亚 塞舌尔 罗马教廷 1977年7月18日R 斯洛伐克5 1993年1月1日D 斯洛文尼亚 1996年10月15日A 瑞典 1973年4月18日R × 瑞士 1993年9月30日R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1988年10月1日A 乌克兰 2000年2月18日A 乌拉圭 1983年1月18日R 委内瑞拉 1982年11月18日A
a.本文件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所提供的资料拟定。 b.参见下面的通知书。 c.指欧洲本土上的荷兰王国。
通知书 埃及。 加入书中包括如下声明:加入本《公约》"绝不意味着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承认以色列,也不意味着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和以色列之间将建立任何协议关系"。 芬兰。 1973年1月2日,芬兰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一份1972年12月22日签发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声明,根据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七条第四款,该国政府将适用只按首次录制地点而不按制作者国籍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标准。 匈牙利。 在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加入书时,匈牙利政府作了如下声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认为,《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带有歧视性。本《公约》具有多边性和普遍性,因此,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都有权加入。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尤其与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中提出的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原则相抵触。" 意大利。 1977年1月20日,意大利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一份通知书,该通知书声明,根据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七条第四款,该国政府将适用只按首次录制地点而不按制作者国籍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标准。 瑞典。 1973年1月11日,瑞典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一份1972年12月28日签发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声明,根据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七条第四款,该国政府将适用只按首次录制地点而不按制作者国籍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标准。 瑞典政府在1986年6月30日的通知书中声明,它将从生效日1986年7月1日起撤销关于适用只按首次录音地点而不按制作者国籍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标准的声明,该声明是它在递交《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批准书时发表的。
注释 1.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收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常驻代表1990年10月3日的一封来函,来函通知他说:"由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赞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法,并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两个德国已统一成为一个主权国家"。来函附有1990年10月3日的一份普通照会,通知教科文组织:"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各项条约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有效地赞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后的地位问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90年8月31日就实现德国统一问题所签订的条约(统一条约)中列有下述规定: 第11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加入的条约 缔约双方商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缔约一方……的所有国际条约与协定仍然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适用于本条约第3条所列领土(布兰登堡、梅克伦堡-西波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和图林根州,以及未实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那部分柏林地区)
2.1997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纽约)的代理常驻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一封含有以下通知的信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从该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3年1月5日已交存加入书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下称'公约'),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该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 3.捷克斯洛伐克于1985年1月1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它加入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证书,该国已于1993年1月1日分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两个独立的国家。 1993年9月30日,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捷克共和国政府一项关于继续实施该《公约》的声明? 4.1997年6月10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联合国(纽约)的常驻代表就目前适用于香港的"条约",其中包括《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一封信函,通知他:"……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将从1997年7月1日起将香港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王国政府将就香港继续承担国际责任直至该日。因此从该日起,联合王国将不再对这些'条约'适用于香港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 5.捷克斯洛伐克于1985年1月1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它加入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证书,该国已于1993年1月1日分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两个独立的国家。 1993年5月28日,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斯洛伐克政府一项关于继续实施该《公约》的声明。
* 字母D表示该国已经声明,承认其自独立之日起受《公约》的约束,《公约》的适用范围已由其所脱离的国家扩大到其领土。所列日期系其所脱离的国家递交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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