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资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共同联合发布
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28日    [ ]

4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共同联合发布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1年,全省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彰显担当,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11件,审结10566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8件,审结180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件,审结25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创新层次提升、权利主体多元、利益平衡需求凸显、审判质效持续向好态势。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突出抓好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与服务,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知识产权案件5243件,案值2316万元,罚没款3136万元,其中商标案件2904件,专利案件2321件,地理标志案件18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线索70条;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专利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成效明显。

全省版权部门扎实推进各项版权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1”、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等专项整治,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6415人次,检查相关单位38088家次,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154件,9个案件获全国挂牌督办,46个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奖励。扎实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全省新购正版软件28.4万套。安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17.6万件,超过前十年的总和。入选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6家,居全国第1。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入选国家“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

此次安徽省高院、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版权局联合新闻发布在安徽省尚属首次,表明了安徽省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日趋完善、协同保护趋深趋实的良好态势。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安徽省在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 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这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北京S公司认为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负责的M平台的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已经注销,故以经营者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外卖平台利用其市场份额较高的优势,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商户选择其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提高起送价、强制下线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王某赔偿北京S公司经济损失80000 元。安徽高院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判决导向,倡导公平竞争、包容发展、开放创新的发展理念,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法治精神,还为本地区互联网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对于遏制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X公司与上海Y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X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合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9年,是亚太地区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上市企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从事语音及语言、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推理及自主学习等核心技术研究并保持了国际前沿技术水平;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落地,致力让机器“能听会说,能理解会思考”,用人工智能建设美好世界,其研发的语音合成平台技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上海Y公司系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文学网站“某某中文网”的实际经营者。

上海Y公司认为X公司开发的安卓端手机应用软件“听书神器”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以下指控内容:“软件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X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上海Y公司的著作权,由于上海Y公司既未就X公司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X公司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X公司认为其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也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和损害,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判决:确认X公司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上海Y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海Y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新技术,本案的裁判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案涉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本案因为证据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

R传媒有限公司与S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9日,S公司、R传媒公司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形象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约定S公司以排他性独家授权方式授权R传媒公司以“三只松鼠”的卡通形象用于《三只松鼠》第一季动画片绘本故事书、纸板拼插游戏书、陶土游戏书的制造、推广及销售,授权时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2019年3月初,R传媒公司委托Y公司绘制,出版了名为《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我是坚果侠》《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勇敢的力量》等26册系列绘本故事书。

2018年7月16日,S公司、安徽S出版社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异业合作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异业合作种类为排他性独家异业合作,品类为汉语抓帧图画故事书、3D立体书,合作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18年9月15日,S公司向安徽S出版社开具服务名称为“无形资产*授权费”、金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2019年10月,安徽S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故事开始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传奇诞生了》等10册系列汉语抓帧故事书,该系列故事书封面均标注有“S公司出品”字样。

R传媒公司认为,S公司与安徽S出版社的异业合作实际上是著作权许可,构成重复授权,侵害了其对案涉动画形象的专有使用权。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可知,重复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同一权利在同一地域、同一期限内许可不同主体使用。根据动画片制作绘本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制作抓帧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汇编权的行使。进而判定著作权人不构成重复授权。

【典型意义】

绘本故事书采取文字与图画相结合的方式讲述故事,图文并茂,生动有趣,深受孩子们欢迎,抓帧故事书在表现形式上与绘本故事书如出一辙。著作权人将制作绘本故事书和抓帧故事书的权利许可给不同的主体行使,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经检索,目前尚未发现出版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绘本故事书与抓帧故事书进行明确区分。二审法院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从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授权品类属于何种权利类型入手,认定制作绘本故事书行使的是作品的改编权,制作抓帧故事书行使的是作品的汇编权,从而判定著作权人不构成重复授权,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被告人程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H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G公司陈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X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被告人程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空白芯片通过G公司和陈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H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X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通过陈某复制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等共获利约30余万元。

2020年7月27日,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X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假冒芯片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芯片盗版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损害芯片产业的自主创新发展。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将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组装成数控系统进行销售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非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计算机软件从业人员创新无捷径,民族创新力的提升需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被告人王某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从河北省孙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等盗版书籍,后将上述盗版书籍予以销售。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王某委托被告人胡某为其印刷《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一套14本)等多种盗版书籍共90000本。后胡某委托吕某将《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多种盗版书的电子文档制作成PS版。胡某同时委托徐某、李某、彭某等人对上述盗版书籍进行印刷。印刷完成后,胡某又委托叶某等人对盗版书籍进行装订。后胡某将装订完毕的盗版书籍交付给王某,王某支付费用给胡某。随后,王某将盗版书籍售给被告人毕某,毕某将盗版书籍销售至新疆等地。王某飞帮助王某将盗版书籍销售给王某楼等人。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一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盗版图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私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是目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盗版书籍复制完成后虽然有大量盗版书籍未销售出去即被查获,但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既遂,在此情形下,应当结合被告人供述的装订册数以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对涉盗版书籍的著作权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不仅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对鱼龙混杂的图书市场环境起到规范作用,依法维护图书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被国家版权局授予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受到人民出版社致信感谢。

天长A加工厂与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9日,滁州广电局接到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移送的投诉函,称滁州一家玩具厂大量生产招财鼠公仔毛绒玩具,涉嫌侵犯投诉人李某的版权。滁州广电局经调查发现,2019年11月30日,A加工厂的经营者张某和扬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协议,扬州某公司委托张某生产招财鼠8500只,每只加工费3.5元。A加工厂加工生产的“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没有合法授权,滁州广电局委托对该毛绒玩具进行鉴定,结论与著作权人李某的“招财鼠”玩具基本相同。

2020年2月25日,滁州广电局作出(滁)文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2962个侵权玩具“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同日,又另行作出并送达了(滁)文改字〔2019〕第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12月2日,扬州某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就案涉侵权玩具收取扬州某公司6万元补偿费,另收取15万元许可使用费,授权该公司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在江苏省以外区域的线下销售和生产其具有版权的玩具。委托加工人扬州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仍在继续生产经营中。不存在爱美依加工厂在权利人已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A加工厂未经版权人许可,大量生产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违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恰当地利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构成对相关主体的不正当竞争。以经营为目的复制加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作品数量较大的,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对行政监管秩序的侵害,应当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A加工厂的侵权情节,体恤经营者张某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为“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修改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法律并未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界定,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分歧较大。本案对著作权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丰富了著作权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路径,对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借鉴意义。

泰兴市L公司与Q集团公司、Q汽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L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数码电器、机电设备、机动车配件、电动车制造、销售。2015年4月22日,L公司申请注册“ ”商标,并于2016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号为1677226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缆车、手推车、空间飞行器、游艇、汽车、牵引机、小型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

2013年5月16日,Q汽车公司申请注册“艾瑞泽”商标,于2014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号为12593193,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大客车、卡车、运货车、小型机动车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自2013年7月26日起,Q公司陆续推出“艾瑞泽7”、“艾瑞泽3”、“艾瑞泽M7”、“艾瑞泽5”、“艾瑞泽GX”、“艾瑞泽EX”等系列家用轿车。2020年12月18日, Q公司旗下紧凑型轿车“艾瑞泽5 PLUS”正式上市,根据前脸设计风格的不同分别取名为“艾瑞泽5 PLUS小艾”和“艾瑞泽5PLUS小泽”,车身印有“奇瑞汽车”、“ARRIZO5”以及Q公司的图形商标。2013年-2020年间,“艾瑞泽”系列轿车销售量达70万台以上,且陆续获得“2015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18年度最值得期待A级轿车-艾瑞泽GX”、 “2018年年度新锐智能轿车-艾瑞泽GX”、 “2019安徽地区年度家轿-艾瑞泽GX”等荣誉。

L公司认为Q公司在其推出的紧凑型轿车“艾瑞泽5 PLUS”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小艾”字样侵犯了其享有的第1677226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Q公司的 “艾瑞泽”商标的申请和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L公司案涉商标。Q公司“艾瑞泽”系列轿车,经过长期持续性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Q公司根据其制造的“艾瑞泽5 PLUS”的车型车身前脸设计的两种风格,分别使用“艾瑞泽”商标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字取名为“小艾、小泽”,表明其使用的“小艾、小泽”来源于“艾瑞泽”商标,且在该公司的广告宣传中,“小艾、小泽”是与“奇瑞汽车”、“艾瑞泽”或“艾瑞泽5 PLUS”结合使用,属于正当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后果,主观上也不具有攀附L公司商誉的故意,根据L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也表明其仅是在销售其他品牌电动汽车的场所或广告标牌上标注“小艾电动车”或“ ”,是将“ ”作为服务标识使用,故Q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L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据此判决驳回L公司的诉讼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L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功能不仅在于帮助经营者树立声誉、扩大影响,更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而非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本案涉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如何认定合理使用的问题,划分了商品名称合理使用的边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营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族汽车品牌的健康发展。

张某与蚌埠市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柏舞汇BAIWUHUI”商标,并于2020年10月7日取得第43851531号“柏舞汇BAIWUHU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蚌埠市B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在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学术交流;舞蹈健身等。蚌埠市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柏舞汇 Bai Wu Hui”、“柏舞汇艺术中心”、“柏舞汇”等字样。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培训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学校所培训的学生获得多次在各类舞蹈比赛中获奖。

2021年2月23日,张某委托律师向蚌埠市B公司交送律师函,认为蚌埠市B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面上擅自使用与其“柏舞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文艺表演、舞蹈健身等以获得非法利益,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起诉至法院。另查,以张某为申请人先后于2006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73个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及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20类、第35类、第42类、第44类等二十几大类。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是一种市场标识,其最核心的价值功能在于其识别性,使得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可以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区分开来。注册商标的目的和价值是在将商标用于实际使用,而不以使用为目标的大量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的价值,扰乱了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秩序。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客观方面推导主观目的的方式,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作为主要考察因素。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审理对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10 合肥F公司诉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1日,“镇糯19号”被授予第20167248号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CNA20110042.3,品种权人为Z农研所、江苏F公司。2014年12月30日,品种权人将该植物新品种授权合肥F公司独占实施许可使用。

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到喻某经营的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内,使用手机微信支付6400元购买了32袋(1600斤)稻种,取得编号为0001218的糯稻种销售单据1张,并对店铺门头、单据、所购稻种封装前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稻种包装袋无任何字符。公证处于2021年5月8日出具(2021)皖合庐公证字第3329号公证书,附图片打印件4页,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F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依据合肥F公司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为权利品种“镇糯19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HHRRCJYJC004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比较位点数目1014,差异位点数目11,遗传相似度(GS)98.92%,结论近似品种。

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来源于程某和张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销售的涉案种子侵害合肥F公司对“镇糯19号”享有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和程某、张某分别赔偿合肥F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确认DNA鉴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较之于传统的田间种植法更加高效、便捷,避免诉讼周期因鉴定被无限延长,减轻了各方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晰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计算方法。宣判后被告主动履行,体现司法审判对于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 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处理“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就“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同年10月1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201730022291.9。涉案专利权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维持并有效。

请求人称,全椒县平安超市等10家商铺销售的“名福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高度相似,两者的瓶盖、瓶肩、瓶体、瓶身曲线的形状及比例基本相同,同有三组瓶身纹理,虽然瓶身纹理的宽度存在细微区别,但在有包装纸的情况下,不易观察,且两者都是饮料瓶,属于同类产品,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差别。请求人向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被请求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产品予以下架、没收,并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6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身形状轮廓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是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口头审理当天,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销售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国内饮料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产品,类似案件多发,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身形状轮廓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是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通过外观设计的对比,认定被请求人的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安徽省专利条例》在2016年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限下发县级,专利行政裁决的效果向基层延伸,凸显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服务基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作用。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安徽独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包装袋电子监管网码的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96404.X。2020年6月3日,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安徽华正印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请求人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确认被请求人侵权事实,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依法查封、扣押被请求人侵权产品。2020年6月4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合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生产工艺流程存在区别(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印刷完毕和覆上热封内膜的透明包装材料在45℃-55℃条件固化24-50小时,再在常温下自然降温5-10小时。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在38℃条件下,固化12小时即可,不用降温几个小时;二是请求人认可及专利实施例均说明被请求人采用非镜像打码,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镜像打码存在明显不同),做出侵权事实不成立的行政裁决,驳回了请求人的请求事项。请求人不服合肥市知识产权局驳回请求的行政裁决结果,向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认定有着典型意义。在立案时,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至口头审理之日前提交证据材料。请求人逾期提交申请鉴定请求,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对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诉权,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参照民事诉讼等相关证据规定,侵权判定实体认定和程序公正,是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保护体系要求的具体体现,驳回了请求人上诉请求。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案情介绍】

第4137171号“古南丰”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公司在黄山市通过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某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主要内容有“中国驰名商标、古南丰、徽派黄酒领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坊小缸酿造技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加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认定后只能在以后个案中起到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曾受到保护的记录的效力。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表明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本案中的办理,既是对企业的惩戒,也是一次对《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的普法宣传。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运”“奥林匹克”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奥林匹克”(第A000038号)、“奥运”(第A00004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1年5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皖江晚报上使用“奥运”“奥林匹克”词汇作为宣传广告语,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策划并发布内容有“奥运童XIN 中奥同行 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 主办单位:皖江晚报社 中奥·江南云筑 全程运营:马鞍山日报社广告中心”的商业广告,并于2021年5月1日至5日合作举办名为“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的亲子活动。当事人皖江晚报社刊登同样内容的商业广告,未参与亲子活动。至案发,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0万元,皖江晚报社违法经营额不足0.5万元。

2021年11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皖江晚报社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日常投诉举报监管与专项治理的特点,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处置,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是充分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典型,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该案涉及三个主体,代表了媒体、广告、房地产三个行业,一案并罚,体现了多行业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知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具有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ah.p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1385942号“ah.png”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 车辆清洗; 车辆服务站; 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4月14日至2030年4月14日。

2021年1月18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泗县大杨乡富民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2020年12月1日起,该加油站顶棚西、南、北三侧均使用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385942号商标,且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及同意其使用的证明材料,侵权期间违法经营额为0.94万元。

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泗县大杨乡富民加油站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及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在加油站顶棚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凝聚着企业的智慧和劳动,中国石化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成为我国家喻户晓的知名企业,积累了较高的市场信誉,司机们加油时更愿意选择中石化的加油站。但这也让一些个体、私营加油站经营者发现了“商机”,紧盯金字招牌,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品牌,“傍名牌”“搭便车”,误导消费者,谋取利益。本案的查办,维护了中国石化品牌和商标专用权,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 2022年11月27日。

2021年5月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在当事人南陵县蒲桥林峰超市以540元价格购进口子窖白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口子窖酒的合法证明。上述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投诉人诉求,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双方诉累。经执法人员多次的电话调解,当事人亦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共识,当事人退还投诉人货款540元并予以赔偿460元,共1000元。投诉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行政处理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宣传教育,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行政调解方式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避免了投诉人通过司法救济方式解决纠纷,降低了投诉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发挥了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的制度优势,节约了社会司法资源,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16397214号“CKS科顺”商标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2021年2月4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放380卷“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0卷已铺设。经陪同检查的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系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购进“CKS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420卷(10㎡/卷),进价为100元/卷,现金支付4.2万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声称的涉案商品的进价和支付金额的真实性,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也无法计算出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执法人员根据市场中间价格282元/卷(10㎡/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1.8万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材380卷并处罚款3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收益,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侵权认定难度较大,一直是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防水卷材主要用于墙体、屋面等部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侵权假冒的产品,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影响建筑物的寿命和功能,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造成品牌价值难以弥补的损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在涉案金额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根据举报人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确定涉案金额,对同类型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二五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图片”(第T2019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

2021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拼多多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主体名称:亳州市醉陶坊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营销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两次从江西省景德镇市购进带有“70”“建国70周年纪念酒”标识的陶瓷酒瓶2020个,其中20个酒瓶上数字“70”中的“0”里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余2000个带有五角星图案;从山东省购进带有“建国70周年纪念酒”“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的包装箱2020个。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和4月30日委托亳州市皖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上述陶瓷酒瓶及包装箱生产白酒2020件,并通过拼多多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2009件,赠送客户11件,经营额为12.86万元,获利0.73万元。

2021年7月2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73万元,罚款1.4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借庆祝建国70周年、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有效地保护特殊标志知识产权。通过此次案件查处旨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合规经营。

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案情介绍】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08,受法律保护。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优家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五谷杂粮区的一组货架上,摆放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产品名称:粉丝(淀粉制品);执行标准:Q/XPL0002S;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贴有价格标签,标签上标示品名:龙口粉丝。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执行标准:Q/XPL0002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龙廿粉丝11袋并处罚款0.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寿县市场监管局在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首个假冒区域外地理标志案件,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的原则,并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区域外的案件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同时,本案系群众举报、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体现了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0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2日,根据一起普通的举报线索,举报人通过网络购买的6瓶飞天茅台酒疑似假冒,经过办案人员前期的线索分析研判,基本确定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知名白酒品牌的典型案件。3月下旬,办案人员会同公安干警远赴孝感市、武汉市等地调取了王某涛、谈某华、刘某辉关联账户资金流水、绑定手机号、取款或转账监控录像及开户身份信息以及发货记录汇总。通过蹲守,最终在某快递网点仓库发现部分退货飞天茅台酒,经摸排,在快递网点附近的一处仓库发现大量包装完好的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合计1418瓶,部分白酒与举报人所购买的53度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批次相同。迫于压力,现场负责人何某交待了另一处以他人名义租用的存放假酒的仓库及其他重要线索,办案人员一举查获近2000瓶假冒飞天茅台酒。至此,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现场发现的侵权白酒货值超过500万元。

嫌疑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从快将此案件移送至池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31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对11名嫌疑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产品,跨区域作案,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调查取证难,增加了违法分子的侥幸心理。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涉及跨部门和区域合作机制,正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快速行动,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证据,迅速侦破,给制假、售假人员以极大的震慑,对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21年度安徽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滁州程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滁州市定远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经查,程某某、王某购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后,通过2家科技公司的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解密芯片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再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在互联网上销售牟利。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非法复制他人芯片程序2511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程某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2021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家涉事公司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没收退缴赃款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软件是信息技术之魂、数字社会之基。该案是2020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当事人通过解密芯片程序复制计算机软件,组装数控系统销售牟利,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了软件市场版权秩序。该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了我省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软件,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决心与能力。

蚌埠万某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根据转办线索,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听书阁”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初步判定该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7月,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7月,万某以“王冰”名义开办“听书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其他网站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相关链接共享到“听书阁”网站。该网站有相声、小品、小说等作品5084部,其中侵权作品2332部。万某通过该网站累计向982人出售录音制品1016次,获利3.1万元,另通过网站捆绑广告的点击量获利9.3万元,合计12.4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扣押的涉案电脑和手机。宣判后,万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采用定向链接等网络技术手段,侵犯有声读物作品著作权,侵权手段较隐蔽,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打击同类型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有效借鉴。

六安许某某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许某某、戴某、李某3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整合爱奇艺、优酷、腾讯等12家视频网站资源,搭建“乐视界”“汇看视界”“快视界”“飞视界”等多个APP,通过微信、百度等宣传推广,吸引他人下载并注册会员,以低价向会员售卖卡密。会员凭借所购卡密可免费观看12家网站所有 VIP视频。截至案发时,累计用户10万余人,违法所得17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1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许某某等3人予以刑事处罚,许某某、戴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许某某、戴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至5万元不等;追缴3人违法所得合计17万元。2021年6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权盗版不法分子利用资源网站及社交软件等传播盗版作品现象多发,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版权秩序。该案是采用“深度链接”技术的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涉及的权利人、用户众多,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该案的成功侦办,对于迎接新技术挑战,探索查处新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规律,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宿州“12·10”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根据转办线索,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的某书店突击检查,在书店仓库现场扣押涉嫌盗版的考研类图书96种、9178本,其中9099本为盗版,总码洋50余万元。经查,饶某自2015年起经营该书店,同时在“淘宝网”开设多家网店销售图书。饶某以低价从省外购进盗版考研书籍,通过微信和QQ群等推广销售,获取订单后通过快递发货,累计非法获利2.5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1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销毁扣押的盗版图书。

【典型意义】

点评:该案是2021年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也是2022年2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6部门公布的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微信、QQ群销售盗版教材教辅,通过快递在不同地点发货模式,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在案件查办中,版权、“扫黄打非”、文化综合执法、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办结此案,对推动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大侵权盗版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版权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淮南郑某某等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根据例行检查获取线索,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和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联合行动,捣毁该市一个印刷盗版图书窝点。经查,殷某于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通过淘宝网购买考研类书籍,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马某某、郑某某夫妇在家中私自复印并装订成册。殷某通过开设“中传考研在线”淘宝网店获取订单后,由郑某某邮寄。共计非法印制、销售《艺术概论考研题库》等侵权盗版书籍6种547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0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马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盗版工具和图书。

【典型意义】

该案是2020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特点是印刷复制、销售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线下复制,线上销售的产业链,组织分工严密,侵权手段隐蔽,调查取证困难。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形成强化版权保护的合力。

芜湖某互联网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根据举报线索,无为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芜湖某互联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7月,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小小影视大全”APP,向公众提供《清平乐》《外科风云》等8部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缓存服务,以及《女儿们的男朋友》等2部影视作品的下载缓存服务,累计播放1.5万次。同时,通过投放广告位等方式获取广告分成。2021年1月,无为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案系利用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例,罚款数额较大。该案件的查处有效规范了信息网络传播秩序,体现了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震慑作用的执法导向。

铜陵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铜陵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的微赞直播平台“直播铜陵”对外提供影片回看服务。通过三次互联网远程勘验,确定“直播铜陵”内共有《半个喜剧》《急先锋》《姜子牙》等16部电影可以点击播放,部分电影播放页面内有商家赞助和广告。经核实,该公司播放上述电影均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2021年4月,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复制品(删除16部电影),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网络直播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当事人版权意识淡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通过直播平台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关注、加强新业态版权保护,对查处新型网络侵权案件作了有益探索。

阜阳某书店销售侵权盗版教辅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根据举报线索,阜阳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书店进行调查。经查,该书店向颍州区某中学销售的711本《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教辅书籍,无法提供版权相关授权证明和进货清单、供货人联系方式。经该书店负责人、相关出版社确认,该批图书系侵权复制品。2021年10月,阜阳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销售侵权盗版教辅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部分教材教辅销售商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肆意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权益,也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本案对强化出版物经销商版权意识,维护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滁州定远县某咖啡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咖啡厅涉嫌盗播电影。经查,该咖啡厅经营者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迅雷下载等方式自行下载电影35部,提供给该咖啡厅消费者观看。其中,实际播放《夺冠》《沐浴之王》等影片14部。2021年1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责令该咖啡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落实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整治、加强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省严厉打击盗录、侵权传播院线电影行为的坚定态度和雷霆手段,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0 蚌埠某书社销售侵权教辅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高教考试书社销售的教辅资料疑似侵权出版物。经有关权利人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137册教辅资料中,有14种98册为侵权复制品。该书社经营者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侵权事实。2021年12月,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巡查发现线索并查办的侵权盗版案件,体现了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监管、快速高效的执法优势,突出了我省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震慑作用的执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尊重版权、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


来源:安徽高院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