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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 呼唤有效授权机制

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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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7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媒体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同时向从事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公司发出提醒与告诫。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报强调“以技术创新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的经营模式此路不通,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停止,都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转型,要走正版合法的阳光大道,不要走侵权盗版的阴暗小路,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技术创新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潮流,而技术创新永远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在“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前提下,如何才能找到技术创新与尊重法律之间的平衡点?当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作品授权使用方面存在严重冲突时,如何才能建立起互惠互利的著作权授权机制?眼下,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行政管理部门与版权专家、学者们都在寻找路径,试图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完善著作权授权机制,弥合作品使用者与著作权人沟通不畅的鸿沟。

焦点网络媒体能否先使用后付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联合在京主办“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研讨会”,共同探讨网络环境下如何构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机制,以及如何用法定许可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审稿中,第四十八条是有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其中规定:“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很明显,“转载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的适用对象为“其他报刊”。但如今一些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媒体稿件时,常常用这条规定来为自己“辩护”。

网络媒体可以先转载后付费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不行的。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能否扩大到适用于网络媒体,还需要进行探讨。

王自强表示,网络涉及海量使用作品,很难做到点对点进行授权。如果海量使用作品还要求点对点授权的话,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也是不符合网络发展需要的。因此从大趋势上来讲,可以考虑将网络媒体使用已经在报刊或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纳入法定许可范围。但加入这一条款的前提是:网络媒体一定要实实在在地遵守法定义务,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并且这套制度设计必须具备切实的可操作性。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对王自强的看法表示赞同,他认为,在媒体使用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一点上,应当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等同起来看待。持同样观点的还有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海,他认为《著作权法》在现行的网络环境下需要发生改变,如果作品创作出来后不能使用和传播,对每个人都没有好处。在互联网环境下,不管采取何种授权机制,最终都要让著作权人真正能够拿到报酬,这才是最主要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原巡视员、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坦言,即使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执行起来也并不顺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已发表作品,但只有不到5%的报刊社较好地执行了发放报酬的规定。而由于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很少有作者诉诸法律。

焦点如何构建良好授权机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认为,一个好的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要达到的目的,首先是保障交易安全,其次是方便交易。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也认为,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的构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尊重私权,遵循市场原则、做到平等有偿,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持此观点的还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熊琦,他认为《著作权法》的第一要义就是保护创作者,所以一定要让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能够收到钱,但是作品流转的成本不能超过它本身的价值。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会上表示,他通过调研发现,使用作品的很多网站都愿意为使用作品付费,只是他们认为,一家一家获得授权效率太低,严重影响作品的传播速度。所以他建议,在数字网络关系下使用、转载文章或者作品片段的时候,应该纳入法定许可。但是他也强调,法定许可在操作层面来讲,应该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制定出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措施。“针对目前网络上大量违规使用的现实情况,在法律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怎么寻求突破?我认为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建立一种机制,制定转载规则,规定计酬标准和付酬周期。只要是权利人和使用者自愿加入该机制,就应该遵守相应的制度。”张洪波说。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现在著作权的许可机制落后于互联网和科学技术进步,那么我们能不能利用互联网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来构建互联网的声明机制?”他认为,著作权原有的许可机制效率远远低于互联网传统机制的水准,这是消费者选择盗版的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惯性制度拖了科技进步的后腿,也可能是催生盗版的原因之一。在陶鑫良看来,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海量作者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对于绝大部分作者而言,首先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认可,被尊重,被传播,然后才是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架构已经不适应时代需求,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力不从心,孤儿作品制度难以实行。那么我们不妨利用互联网、云技术来打造互联网信息平台。”

陶鑫良提出,对于一般作品,不如反向打造依托互联网的“著作权网上主动声明之授权许可新模式”,其中包含两个方面,即“授权许可上网声明”与“不上网声明即视为默示许可”制度。对于“授权许可上网声明”制度,他举例说:“好比我写的文章发表后,通过相关机构在网上发布声明,声明中明确:任何人想使用这篇作品都必须经过我的授权。这个声明中需要带有丰富的信息:比如我和助手,以及委托代理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联系方式。”他提出,对于这一制度,可以制定相关规范,例如:如果著作权人主张授权许可,必须上网声明;同时依靠互联网技术支持与政府资源,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建成全面覆盖的统一数据库,以方便使用人查找、检索相关作品的权利信息,让使用者可以与作者直接联系。而对于未上网声明的作品,则可以直接适用“默示许可”,相关机构以及相关组织可推出指导性价格,并依法合理建设多元调解、诉讼与仲裁机制。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