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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的答复

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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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权办[2003]36号
杭州电脑绣花机厂: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只有依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的司法判决,才能撤销已有的软件登记。目前你厂申请撤销登记的“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正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既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又无最终的司法判决,因此国家版权局暂无法撤销该软件登记。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版权 请示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