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
国版函[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保障版权交易安全,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启用由我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具体样式见附件1),该证书样本以电子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样本自行印制。
二、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载有的作品登记号格式不变,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不变(见附件2)。
三、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105px,圆边宽为2.5px,上弧为单位名称(如ⅩⅩ省版权局),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35px,下弧首行一律刊“作品自愿登记”,次行为“专用章”,均自左而右环形,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印章样式见附件3)。
四、各登记机构要加强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发放工作,做到有序、平稳过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作品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作品登记工作的质量。
国家版权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