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发布
办事服务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影视公司及从业者的影响

2020-04-26
字体 [ ] 打印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条约首次将对表演者的保护延伸至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同时扩大表演者的范围,增设表演者权的归属,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常年为影视公司及表演者提供法律服务,对行业较熟悉,笔者和天泽娱乐法团队比较关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给影视公司及表演者带来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所产生的影响,以期有助于影视公司及表演者了解、熟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并妥善处理条约生效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第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延伸到“视听录制品”范畴,将对电影及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的跨国授权等工作产生影响。

目前,与表演者权相关的国际条约都对音频表演和视频表演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表演者同意录制的录音制品,其他人对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的,仍须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而对于视听录制品,条约未规定表演者对其享有相应权利,相应地,只要表演者同意以视频方式对其表演进行录制,制片者即享有对成片进行处置、发行等权利,而不受表演者的限制。

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认可表演者对其参与录制的录像制品享有相应表演者权,但在涉外案件中,表演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举例来说,我国演员参演的影视作品,如被美国某公司上传到美国网站上,该演员能否起诉主张该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在过去,该权利主张难以被支持,但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后,由于美国也是缔约国,该演员自然拥有了提出诉求的权利基础。

与此同时,我们在国内使用国外表演者参演的视听录制品时,也会存在相应变化。《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要求我国按照本国国民待遇标准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权利。在上文提到的事例中,如果换成一位美国表演者的表演录像被上传到我国网络上,我国法院也须依据条约规定向该表演者提供救济。因此,条约生效后也将对视听作品海外版权引进、版权链审查等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人员纳入“表演者”的范围,有利于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表演者定义部分增加“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的人员”,相比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其表演内容部分不再局限于“作品”范畴,对“表演者”的定义更细化、范围更广泛,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规定“本法所称的表演者,是指以朗诵、演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自然人。”这一修改既符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影视公司在采风过程中,经常会拍摄到各类民间艺术的表演、展示,并在影视作品中使用。条约生效前,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表演,影视公司无需取得表演人员的表演者权授权,而在条约生效后,无论该种表演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表演者对相应的视听录制品都将享有表演者权,影视公司对视听录制品的使用行为也需要得到授权才可进行。

第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提出表演者权归属的不同模式,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情况,将对视听作品著作权构成及归属产生一定影响。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虽然明确了表演者对视听录制品享有表演者权利,但关于权利归属模式,则给予各缔约方一定的自主空间。

对此,我国在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采用推定转让模式,一方面,确认表演者对视听作品享有表演者权,从表演者角度来说,虽然推定该权利归属于制片人,但表演者仍可以与制片者进行磋商、谈判,订立相反约定,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则相应明确了表演者的获酬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表演者参与作品后续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影视公司来说,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与表演者签约过程中,提前明确表演者权归属、表演者版税收益等问题,以避免作品后续运作过程中出现权属瑕疵、履行争议等情况。

总的来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后,将对影视公司、表演者等视听领域各方主体的跨境合作、演员签约、作品版权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于影视公司而言,需要在具体项目运作中注重把控表演者授权及表演者版权收益分配问题,避免因权属不明而导致侵权等情形;于表演者而言,则要充分了解自身应有的各项权利,既要在签约时梳理、明确相应权利的归属,合理主张收益分配,也要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护。

作者:孙建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