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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
望权利人和平台在动态发展中实现利益平衡
2020年09月25日    [ ]   来源:


我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一谈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被诉侵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真实的网络用户还是服务商为掩饰自身侵权行为而使用的“马甲”问题,往往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从当前的技术发展情况看,服务商自行批量注册用户、海量上传文件的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已经非常低,这让少数服务商披着用户“马甲”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现在有的服务商将通知的方式设置得非常精细,精细到甚至对同一产品不同功能也要设置不同的投诉邮箱。如果通知不够精准,就有可能被服务商视为未送达。对于服务商的删除行为是否及时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也不可能作出非常精准的要求,因为不同案件网络服务模式、作品市场价值、紧急程度等千差万别,不宜“一刀切”似的将某一时段作为考量服务商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的唯一因素。及时与否,应当根据采取删除、断开等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

仅仅靠“通知—删除规则”,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只有通过网络服务存储服务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才能够从根源上尽量避免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权利人损害的扩大。从现有技术水平和日常应用成本角度看,对侵权内容采取屏蔽等预防措施,并不会让服务商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者不合理的成本负担。

关于侵权用户的处理问题,面对大量和反复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服务,应该成为必要措施之一。然而,这一点尚未在服务商之间形成普遍共识,各个服务商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平台根本没有任何相应的机制和标准,处理起来也比较随意。

希望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权利人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之间共同协作,达到在动态的发展中实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