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嘉宾观点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
著作权垄断行为会造成三种影响
2021年06月10日    [ ]   来源:

常见的滥用著作权垄断现象包括三种:平台垄断或寡头垄断:网游直播、赛事直播转播、音乐流媒体、网络文学市场;文化市场中提供相同或类似文化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合理价格的许可交易。

著作权垄断行为会造成三种影响:一是能够支配或影响文化市场发展的平台垄断现象出现,有损市场发展秩序;二是独家授权许可会导致渠道垄断的额外利润;三是利用文化产品或服务经营模式打压竞争者、新创业者,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欧洲法院在Magill案中提出,在特定条件下,拒绝版权许可也可构成滥用支配地位。该案中,法院承认复制权是版权人的权利,拒绝许可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滥用支配地位。然而,在电视节目预告单市场中,原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却不提供节目单服务。法院就此认为,原告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阻止了新的节目产品的产生,而自身并不提供相应的新产品,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版权人行使其专有权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认为,类似Magill案中的现象,在目前的网游直播、赛事直播转播、音乐流媒体、网络文学市场等都存在。这不是中国独有的,欧洲、美国都曾掀起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在文化市场中,一些获得独家版权的权利人或者中介平台,他们存在拒绝许可现象。在数字音乐产业中滥用独家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个别音乐流媒体凭借独家版权,使其他流媒体公司因无法取得歌曲授权而无法开展音乐服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2017年在国家版权局的介入协调下,改善了音乐独家授权对音乐市场用户体验带来的困扰,也使得数字音乐版权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我认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独立看待时,被认为是两种对立的法律。著作权的排他性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是对竞争的限制,但是当两者所针对的研究对象具有同一性时,其实存在着调合的空间。《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中,始终存在对权利人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两种价值追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则的制定,则是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具体来说,在著作权的视角下是对文化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现的是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不仅促进创新,还应增进消费者福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