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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
“避风港”并非绝对的“安全港”
2023年03月20日    [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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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报、电影、电视,到现在的互联网、APP,技术的发展为生活带来巨大变革,也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和作品欣赏的体验。作为一名法官,我感觉到,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也给司法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避风港原则”如今便面临司法困境。

困境之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交叉融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难以鉴定,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是仅提供存储、链接、缓存等技术服务的平台,事实上已经与用户之间存在利益协同和分享关系,平台侵权风险加大。困境之二在于,“避风港原则”中的主观状态与网络服务商侵权过错联系非常紧密,但是“明知”和“应知”的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困境之三在于,“避风港原则”中必要措施的适度性审查标准难以统一,怎样算采取了必要措施,采取什么措施算适当,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平台就能免责,这些问题都需要统一的判定标准。

尽管面临困境,但“避风港原则”作为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原则,应继续被遵循。建议对于这一规则进行完善,第一要完善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的规定,明确标准、技术、措施的适用;第二要区分技术中立原则与商业模式合法性;第三要兼顾激励创新与保护版权之间的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避风港原则”只是判断过错适用的标准之一,并非绝对的“安全港”,它不能成为平台逃避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作者:杨丽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