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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著作权法修订与版权产业发展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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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是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其本质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从精神和产权两个层面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地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提供制度保障。

  著作权法是调整和规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与传播的行为规范。版权产业是建立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消费之上,以版权为基本资源、以法律保护为手段的相关产业。前者是务虚、是制度、是保障,后者是务实、是行为、是实践。因此,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保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国务院2011年的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起草工作。本次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半,在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集中民意、反映民智、凝聚共识”的思路,坚持开门立法,高社会参与度前提下,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关于为什么要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社会各界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不同的理由。我认为,本次修法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著作权法》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对著作权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二是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传播者便捷、有效地获得授权,不足以鼓励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而解决这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最大关注点。

  一、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有效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版权作为知识产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门,支撑着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版权相关产业。没有质高量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资源的支撑,版权产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将成为一句空话。

  著作权法是文化资源的保障法,一方面保障创作者的人格尊严,赋予其精神权利,另一方面保障创作者的再生产能力,赋予其财产权,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不断涌流提供法律保护。送审稿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以及保护措施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提高了权利客体的法律地位。送审稿第五条将“作品”定义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客体内容,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

  第二,增加了权利内容。根据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艺术家的呼吁,增加了“追续权”的规定;在相关权方面,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和我国产业发展的现状,送审稿第三十四条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第三十七条增加了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获酬权,第四十条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表演和播放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第四十二条将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

  第三,完善了权利人的救济手段。一是扩大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范围,送审稿第七十二条将民事侵权情形由例举式修改为概括(开放)式;二是第七十六条提高了侵权责任的法定赔偿数额,并允许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三是在行政执法方面,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提高了罚款的数额,第七十九条增加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和扣押”相关场所或者侵权盗版制品和复制件的执法手段,强化了执法力度;四是第八十五条增加了版权纠纷行政调解的规定,为化解矛盾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调整版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基本原则。如果说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的话,那么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运用则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脚点。因为,惟有运用经济才能发展、文化才能繁荣、科技才能进步。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在立法宗旨中作了明确的诠释。

  著作权法是版权产业的促进法,在产业促进方面,版权法律制度一方面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构建合理的衔接机制,另一方面严厉制裁侵权盗版行为,为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特点是权利人对其控制能力非常有限。比如,一部作品一经发表,权利人就无法控制其使用,全国乃全球任何一个市场使用主体都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该作品,并在不经权利人的授权情况下进行使用。但使用者(版权产业的主体)要通过所谓合法途径获得量大、面广的权利人的点对点授权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在现实中就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数量众多且没有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的权利人的作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被他人使用,其版权受到实际侵害;另一方面同样数量众多的版权产业主体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其行为处于违法状态。版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科学、不合理,是造成版权市场混乱,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也是制约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著作权法要在鼓励作品创造、保护作者权利与促进作品的合法传播、保障版权产业发展两个方面找准平衡点,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版权市场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达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目的。送审稿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

  首先,促进运用,调整了版权市场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送审稿在其第五章中增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一节,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及其裁判机制、延伸著作权管理制度、权利人法定获酬权的实现渠道、统一收费标准及渠道、行政监管职责、集体管理组织的实施办法等作了一般性规定,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市场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进行了系统规范。

  其次,对特定作品以特定方式使用,设计了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改变当前我国一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作品传播者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海量作品的授权许可的困境,送审稿第六十三条对延伸的集体管理制度作出了特殊规定,该规定既解决了数量众多且没有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的权利人维权难,以及同样数量众多的版权产业市场主体愿意依法获得合法授权但却无渠道问题,又照顾到部分权利人不愿意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特殊要求,为权利人保留权利作出了例外规定。

  第三,区分了愿意遵守法律义务的作品传播者与主观故意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版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科学、不合理,造成版权市场混乱最坏的后果是不分是非,将愿意遵守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与有主观恶意的侵权盗分子同等对待,而产业规模大、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往往成为这种制度设计的替罪羊,这对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授权使用作品、愿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使用者是极不公平的。因此送审稿第七十四条对愿意接受集体管理制度、愿意承担法定责任的市场主体与主观故意的侵权盗版者区分开来,前者承担付酬义务,后者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我国加快转变经济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版权产业作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符合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一定大有可为。我期待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更多地从推动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规范版权创造、运用和消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全力打造我国经济升级版,提升我国“软实力”贡献力量。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