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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统计制度修改情况的介绍

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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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统计制度修改情况的介绍

版权管理司副司长 刘杰


  一、统计工作回顾
  自1995年起,国家版权局开始对全国的版权管理及版权贸易的情况进行统计。自1997年起,开始形成年度统计报告,下发各地版权局并向社会公布。
为使版权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化,1999年,版权司会同署计划财务司共同起草《全国版权管理及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并报经署领导同意后,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11月该制度正式获得批准,自2000年开始实行。
  2000年、2001年,国家版权局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完成了版权管理于版权贸易情况的统计工作。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各部门间的协调性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在开始实行该制度时遇到了一定障碍,各地版权局对此都能予以谅解,并一致给予积极配合,基本做到了按时上报,数据齐全,为国家版权局对当年的版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统计制度的修改工作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所有列入国家统计项目的统计制度每两年要进行一次修改调整;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版权统计工作,协调版权统计与新闻出版统计的关系,理顺关系,更有利于版权统计工作,版权司会同署计划财务司于2002年开始着手修改工作。
  年初,我司会同署计划财务司就《全国版权管理及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工作进行了讨论,形成初稿。在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意见后形成了二稿。在此基础上再次与计划财务司进行研究,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1999年制定的版权统计制度进行了最后修改,现已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三、统计制度修改后的调整
  根据版权部门的工作职能,在修改后的统计制度中,版权统计工作仍然由各地版权处承担,并直接对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版权局负责。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版权局指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为统计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修改后的统计制度要求,各地版权处要结合日常的合同登记、作品登记工作完成好版权统计工作。
  1、对于版权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
  统计中包括受理、查处案件情况统计、收缴盗版品情况统计、版权合同登记情况统计、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统计。
  此次调整中对作品资源登记统计项目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为与新的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规定相一致。
  2、对版权贸易情况的统计:
  统计方式
  此次调整改变了以往的方式,分作"引进版权情况一览表"与"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直接对出版社具体的版权贸易成果进行统计。
  各地版权处可以将两张表格复印,下发出版社,要求其按期将版权贸易的情况填写上报,由总署信息中心统一进行汇总、形成报表;各地版权处也可以调整本地的合同登记表格,对应版权贸易统计报表的内容,对出版社提出要求。
  统计时仍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省级版权局对本辖区的出版单位进行统计,在京的中央级出版单位的有关数据仍然直接上报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汇总。
  统计内容
  此次调整后的制度中要求各出版社按照版权贸易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报表填写。即按照各年度版权贸易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以报表填写时合同签订情况为准,准确翔实地填写报表中的相关信息。
  《引进版权情况一览表》栏目包括:产品类型、产品类别、国内出版(引进版权)单位名称、原版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原版权所有者中、原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及产品原文名称、作者(权利人)中文、原文姓名或名称、合同约定出版数量。
 《输出版权情况一览表》栏目包括:国内产品类型、国内产品类别、国内出版(输出版权)单位名称、版权购买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版权购买者、中文及原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作者(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合同约定出版数量。

  三、对统计工作的要求
  1、各省市版权局领导要充分重视版权统计工作。版权统计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对出版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版权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做到及时、准确、详实。
  3、统计报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统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同时抄送国家版权局版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