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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情况

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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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情况

版权管理司副司长 许超


目录:
一、产生的历史
二、性质
三、设立
四、与权利人的关系
五、管理范围
六、诉权
七、收费与分配
八、监督
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十、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区别
十一、版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

提纲:
一、产生的历史
1847年巴黎,法国作曲家Bourget和Parizot的一段逸事
1849年作曲家胜诉
1850年组织成立,当年获得报酬7500
1926年CISAC成立,170多成员


二、性质
--公益性
英美国家:公司法和竞争法,
PRS非赢利性有限责任公司
欧洲大陆国家:民法和公司法,传统的为营利性社团法人,
SACAM(法)、
GEMA(德)、
SIAE(意),战后为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
1、民间性的私人团体
2、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组织

三、设立
(一)成立的条件:
1、必须有自己的章程
2、能够从事集体管理的专门人员
3、权利人转让或者许可的一定数量的权利
4、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二)成立的形式
1、按作品的类别设立,按著作权和邻接权设立
2、设立包含各类权利的统一的组织,例如SIAE,WAAP
3、最主要的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收入占绝大部分
4、成功经验:相对垄断,原因:效率
5、为防止恶意垄断,政府应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6、监督包括定期公布帐目、结算报告送监督机关审查、收费标准公平公开、接受审计

四、与权利人的关系
(一)与会员的关系
1、行记(信托)关系,GEMA章程
2、代理关系,日本中介业务法
3、和权利人的关系体现在案章程和法律
(二)与非会员的关系
1、非自愿许可由法律规定,例如公共借阅权版税、私人复制权
2、广播权、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个人无法实现的所谓"小权利"
3、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非会员分配

五、管理范围
1、广播权
2、表演权
3、出租权
4、机械复制权
5、延续权、影印权、空白磁带版税、报刊文章汇编、教科书版税等非自愿许可

六、诉权
1、法律直接规定,例如法、德、西、日等国
2、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3、自诉或者代理诉讼

七、收费与分配
1、收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约定
2、使用人不同意收费标准的,可先行支付报酬,使用后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3、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由法律规定
4、收费标准应公平公开
5、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人的联合组织签定一揽子合同,同单个使用人约定收费标准
6、不得任意分配
7、使用人有义务提供使用的清单,但不适用于再次利用录音制品和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8、几家集体管理组织都有权收取报酬的,由其中一家代表全体收费,再按照几家达成的协议份额分配
9、收费可以分头进行,分配只能全国统一进行
10、集体管理组织不同于版权代理公司,不能每个省建立一个,理由(1)收到的费用覆盖全国权利人的作品,(2)行政开支不能过高

八、监督
政府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构
监督范围:
1、活动是否符合章程
2、审查收费标准、分配标准、合同样本、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涉外合同
3、检查组织的活动,列席会议
4、核查年度预算、决算

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自愿管理,不是强制管理
2、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权利人授权
3、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和参加诉讼
4、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是非营利性组织
5、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区别

1、区别不在于信托和代理,而在于组织性质和经营模式
2、集体管理是权利人自己的组织,代理人不是权利人
3、集体管理只能是非营利性组织,版权代理可以是营利性,也可以是非营利性个人或者组织
4、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以自己名义活动,版权代理通常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
5 、集体管理面向全国的使用人,提供全球的作品,版权代理面向特定的使用人,提供特定的作品
6、集体管理分散收费,集中分配,因此全国通常设立一家,版权代理多家竞争
7 、集体管理的收入较固定,版权代理的收入不固定
8、集体管理的代表性决定其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版权代理是纯私权交易,政府不得干涉区别不在于信托和代理,而在于组织性质和经营模式

十一、版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

1、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组织,集体管理是民间组织
2、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监管工作的一部分
3、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请求,筹建地方代表处,在现有条件下,可以指定专人从事代表工作,但要分清行为性质
4、支持地方代表处的工作,协调代表处与使用单位的关系,打开工作局面,监督代表处的工作
5、监督与筹建工作不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业,只是众多任务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