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发布
办事服务

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介绍

2003-05-26
字体 [ ] 打印
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介绍

版权管理司副司长 王自强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及原则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1、适应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新情况的需要;
  2、适应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需要;
  3、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实施办法》修改原则

  二、《实施办法》修改过程
    1、2002年7月开始着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2、10月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从10月开始三次征求地方版权局意见;
    4、今年3月形成《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实施办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修订做相应调整
  1、"执法主体"的重新界定;
  2、"违法行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3、"行政处罚种类"的调整;
  4、增加了举证责任人的义务;
  5、取消了“责令赔偿”的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性
  1、对行政处罚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对证据保全措施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3、对没收物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三)在有关法律框架内对行政执法手段的强化
  1、增加了有关"紧急措施"的规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四)对著作权法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1、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2、有关管辖的规定;
  3、有关听证的规定。
  (五)其他几个问题
  1、关于"查封扣押"措施;
  2、删除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