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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加大音乐广播权维权显成效
2015年04月13日    [ ]

近日,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获悉,音著协起诉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其所属电视台《全景舞台》节目中侵权使用音乐作品一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广电集团一审被判赔著作权使用费单曲达万元。

在该案中,音著协诉称,被告厦门广电集团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在其播放的电视节目中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你是我记忆中忘不了的温存》(电视剧《我爱我家》片尾曲)和《茶山情歌》,且被告拒绝洽商解决著作权问题,构成对音乐权利人广播权的恶意侵犯,故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音著协称,该案诉讼并非仅为涉案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通过选择典型歌曲诉讼来揭示问题和主张权利,促使被告自觉守法经营,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整体解决其面临的音乐作品广播权合法使用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当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广播电台、电视台发放授权许可并对侵权播放相关音乐作品的责任方提起诉讼。对于原告举证的被告侵权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成立,结合涉案歌曲较高的知名度,依法判处被告厦门广电集团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两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2万元且承担诉讼费用。

据了解,自2009年11月国务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来,音著协的广播权维权工作逐渐走上正轨。2010年,中央电视台与音著协签署付酬协议,开启了中国内地音乐作品广播权付酬的历史元年;2011年,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先后成立了广播、电视两个版权委员会,作为行业组织与音著协共同洽商出音乐作品广播权付酬的行业解决方案;2012年1月,在电视行业解决方案的基础上,32家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电视台与音著协集体签署付酬协议;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广播行业解决方案的基础上,陆续有40多家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电台与音著协签署付酬协议。5年来,中央级电台、电视台,大部分省级电台、电视台,部分重点市级电台、电视台均已与音著协签署了付酬协议,获得了音著协的著作权许可和保障服务。

音著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部分坚持侵权或仍在观望的电台、电视台,音著协确立了借助司法诉讼、行政执法等手段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维权思路。自2014年4月至今,音著协已先后向16家长期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电台、电视台发出了律师函,并对其中久拖不决的部分电台、电视台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将陆续提起诉讼。

作者:刘仁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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