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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新与版权保护密不可分
2015年04月24日    [ ]

互联网创业的基础和前提物质条件是互联网,而互联网是由硬件和软件有机搭配、现实和虚拟密切结合形成的网络智能平台,在搭建了能够实现相应技术性能的硬件设施构成的网络之后,能否在这一网络智能平台上演绎出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节目”,主要取决于与其配套的、能够完成所需功能的软件(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如果说硬件是互联网的“体”,那么软件就是互联网的“魂”。从这一意义上说,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软件比硬件显得更为重要、更为关键。而针对软件创造、保护而言,最为常见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将软件视为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也难以正常生存和发展。

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产业,形形色色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本质上就是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色和优势,为人类社会提供更为便捷、更为高效、更为人性化的服务,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主要也是通过各式各样、各具功能的软件实现的。以云计算为例,实质上就是通过网络提供一个集“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于一体的社会创新管理软件平台来实现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互联网产业就是主要依靠软件支撑的产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软件的发展,互联网产业的竞争主要是软件实力的竞争,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

在互联网及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首先受益的是版权产业。版权产业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提出来的。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参考美国对版权产业分类的基础上,在其《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中,按照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简称ISIC)代码界定的版权产业包括四类。《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10月20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2007年3月18日生效)第四条对文化产业做了界定:文化产业是指生产和销售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文化、贸易及全球化”的问题与解答,文化产业是指那些以无形、文化为本质的内容,经过创造、生产与商品化结合的产业。这些内容受到版权保护,并且可以采用产品或者服务形式来表现。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

文化创新的成果,主要是以各种表现形式不同的作品表达体现的,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新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的发展和创新,最终要体现和落实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上,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没有版权保护,文化产业同样难以生存和发展,从这一角度看,版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新也是不可或缺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今天是在互联网及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环境中探讨文化创新。我们所说的文化创新,内涵应该与“创新2.0”保持一致;“创新2.0”被认为是以用户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共同创新为特点的,从WEB2.0引申而来的;WEB2.0被认为是以人为出发点的互联网。这样一来,文化创新就与互联网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互联网是依靠版权保护的软件支撑的,文化创新又通过互联网与版权保护产生了关联。作为文化创新的成果要通过文化产业实现其价值,而在现实条件下,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最为成熟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文化创新已经与互联网及互联网产业密切相关,也与版权保护密不可分,版权保护已经成为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李顺德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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