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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加快著作权修法进度 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
2016年03月30日    [ ]

今年全国“两会”,文著协配合有关政协委员在前期调研中做了相关工作,有关机构也提供了大力支持,比如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数据以及法律分析。很多委员有这样的责任感,愿意去反映相关的问题,我们仅仅是从基础数据、法律分析方面提供一些支持,这对我们来讲是非常大的一种鼓励,因为有很多声音上不去。

我给自己的发言定了一个题目,两个“度”:一个是加快修法进度,另外一个是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这个题目算是老生常谈,有些观点在书面发言当中和提案当中有所提及,我仅仅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角度,重点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和观点。

一、网络侵权盗版依然严重

第一,网络免费非法转载横行。去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其他四部委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将打击网络非法转载列为重点,后来有所改观,但我觉得还不够,还需要去努力。网络非法转载问题。刚才万学忠主任跟我讲,以前还能够通过中国文著协获取一些转载稿费,但是这几年没有了。一些作者也向我们反映这类问题。我说的这个问题曾经遭受过某个名人的质疑,公开特别严厉地批评我:以前拿很多转载稿费,近几年怎么没有了?

我说这是我们文字作品工作者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文化大发展,我们是信息的积极受益者,但同时也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贡献了很多文字作品,但从网络转载方面几乎没有收益,很多网络转载是免费的,不给转载稿费。我们文著协的公号从3月4日正式开通,转发在座有两位记者的文章我们都提前征得本人的许可、并向作者本人提出承诺要支付转载稿费,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是帮助作者维护权益的机构,宗旨是保护作者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从我们自己做起。

第二、新形式的网络侵权盗版有待及早规范、引导。聂震宁委员在提案中列举的几项我们非常赞同,比如APP问题,还有公共文化建设当中的一些网络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大家都知道,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颁布后,里面有一条:除了远程教育课件可以法定许可之外,还有的是面对满足农村减灾扶贫、病虫害防治等等基础文化建设的,可以通过公告版权使用费的形式,一个月之内前来领取使用费,就是合法的。若期间有人反对,便不可继续使用。将这一条写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终是为了解决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建设。但这些年,我们发现没有一家机构去主动地公开这样的版权费标准,所谓的相关“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或者“电子阅报栏”,用了大量的文字作品,但在我们视野范围内看不到,没有看到,谁从中获得了应得的作品稿酬,这是非常大的悲哀。

再有,今年2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都做了非常多的报道,专门到复印店里进行调查。其中发现了新情况,不光是复印店,以前一本书拿到复印店去复印,现在不需要了,连外国教材都有的,英国、美国相关机构通过渠道向我们提出抗议。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我没见到这方面的描述,但引起我们的关注,影响非常大,居然在大的电商平台上有人公开售卖外国或国内知名的作品或者教材,几个小时就能拿到。这对权利人的影响十分大。

第三,有声读物版权乱象丛生。2014年我参加了中国电信的一个活动“中国有声读物反盗版联盟”,1999年我开始工作时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有声读物这两年发展特别强大,家里有小孩的,有几个公号会特别关注:凯叔讲故事、贺超叔叔讲故事、小雨姐姐讲故事都遇到版权内容授权问题。当然我不是说这不合法,但他们的困惑是怎么能够获得儿童读物的授权,大量的儿童文学作品是国外的作品,从国外引进图书版权时,往往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尤其不包括有声读物版权及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此,这里面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凯叔讲故事,公号和微博开通后,两年的时间,粉丝涨了几百万,跟一些网站合作产生了非常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是媒体融合版权问题多,版权资产概念和管理制度尚未深入人心。前年中央提出的媒体融合问题,对于传统媒体讨论的非常多,今日头条的事情给传统媒体敲了响钟。我觉得将传统媒体行业和新媒体行业进行比较,从媒体融合获得收益较少,但两年时间里,真正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怎么融合,靠什么融合?传统媒体获得了哪些经济收益和哪些发展?没有人研究也没有人去评价。前年我们接受了中国记协的一个课题:《新舆论格局背景下传统新闻单位的版权保护》。我们的报告上报后,得到有关领导的批示,《人民日报》专门就媒体融合中的版权问题对我做了一个专访,给我的信息是他们会继续这方面的研究。

二、侵权盗版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第一、顶层设计,尽快推动著作权法修改。聂震宁委员在提案中呼吁尽快修改《著作权法》。我建议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今后能够讨论著作版权法修改的问题,为什么?因为版权和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先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两三年时间,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这个反响对权利人、公众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宣传教育作用,让人知道法律的修订跟每个公民有关系,跟每个权利人有关系,另外修法的设计,从国家层面而言产生的积极影响更大。从2012年到现在近四年间,被人为地阻挡在某个部门。

上周四我在人民大学参加一个关于集体管理组织修法的座谈会,我们讨论得非常热烈、非常激烈。《著作权法》修改到了怎样的紧迫程度?有关部门不清楚,但每个记者、每个作者非常清楚,尤其是产业界,对文化产品的创作、传播影响非常大。那怎么评价现在正在实行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个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非常严厉的评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了两个法定许可外,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使侵权盗版机构逃避法律责任、逃避侵权赔偿责任与制裁。我赞同有关专家作者的评价。当然有人说该条例 “竟然成了侵权盗版保护伞”,我觉得这有点过分,但这个原则必须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得到纠正。

第二法律赔偿额非常低,需要提高司法审判力度。当年盛大文学告百度,五本书赔了50万。我印象当中,这是网络文学第一个获得最高的法定赔偿额,但那个50万有意义吗?我觉得没有什么意义,对于上百亿美元市值的企业来讲产生不了任何震慑和警告作用。在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否有创新的处罚?另外,《新京报》前年6月5日关于今日头条事件的社论发表之后,广东赵俊杰律师写了一篇《新媒体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的评论。这篇文章前年6月6日发表了,转载数两天达15万次,作者认为,大家都疲惫了,不征得我许可,没有问题,但能不能给我点转载稿费?但是起诉获胜后,被告拒不执行。包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文在线起诉苹果APP,一审判赔几十万,二审都和解了。判决赔偿的额度,还是非常之低的。有人说你们是原告,你们举证,得要给我理由判几个亿。这说得也对,是一个问题。

第三,著作权行政执法亟待推广、加强,应该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力度非常大,对网络音乐、网络视频产业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很多著作权人或很多获得版权的机构不懂得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没有把作用真正地发挥出来,我认为应该加强宣传和推广,重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著作权行政处罚的执法力度。我原来一直举深圳市场监管委查处深圳快播的案子。我说的不在于这个案子最后得不得到执行,关键是这个处罚,在座有些专家学者或者媒体朋友非常清楚,从著作权处罚执法力度建立开始,哪一个企业或者哪一个机构是由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受到重创?大都是中小企业。所以著作权行政处罚,需要在宣传上让权利人和相关的机构知道,更多地去应用。另外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因为网络侵权盗版的危害,不光是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钱钟书在世时列遗嘱把他和杨绛所有的版权收入一部分捐给清华大学。他们认为,作品一旦上网,我们就控制不了,这也是目前很多普通老百姓和名人的担忧。

网络侵权盗版的最大危害是破坏了网络版权秩序,破坏了几十年正在逐渐建立起来的版权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个人认为,很多情况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都可以去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

第四、畅通版权授权通道。有些网络公司、平台可以与我们文著协这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

第五、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如果修法有困难,可以从加大行政处罚、司法惩罚力度着手,面对已经成熟的司法审判实践,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关注到我们权利人和行业的诉求,适当时机出台审理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大力推广并完善诉前版权纠纷的调解机制,政府购买专业机构的服务。化纷止争,解决法院的诉累,减轻本就稀缺的司法诉讼资源压力。明确调解机构的地位。

我们协会关注修法,关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改和完善,以及更加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的出台。另外,我们作为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希望跟有关公司和新媒体平台进行合作,希望从新媒体平台网络转载等方面去制定一些行业规则。即使是法律没有规定网络传播方面的法定许可,但我们作为权利人组织,也可以去推动有关的产业界和新媒体与权利人,制定一些开放性的版权协议和版权规则,有利于媒体融合中版权问题的解决。

最后提出一个建议,我们应该加强国际版权合作,重视海外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

我们国内出版界和广大作者忽略了中文文章和图书片断在海外非常受欢迎这个事实,因为海外有两类人:一类是华人,一类是懂汉语的外国人对中文内容有需求。海外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企业和大中小学复印、扫描、数字化复制(如慕课---MOOC)中文书报刊和图书片段,都应该向本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版权费。我们文著协已经与英国、韩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海外集体管理组织都希望通过我们文著协获得中国文字作品和科技文化机构的授权,并支付版权费。再有,我们在倡导中国文化走出去过程中,忽略了中文电子书,中文电子书使用非常方便。

因此,在推广作品版权运用,让权利人获得应有利益的同时,更应该重视版权保护,加大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力度,加快著作权法修改进度,让著作权释放出应有的市场价值。

(本文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第八期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上的发言整理,经本人审阅。)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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