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版权局4月25日发布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这是自2005年以来,上海连续第16年发布年度版权典型案例。针对版权保护领域的难点问题,十大案例的查处、认定、处理及判决结果作出了示范。
按案件类别划分,2019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中包括刑事案件3件、行政处罚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按侵权作品类型划分:文字作品侵权1件、影视作品侵权2件、网络游戏侵权1件、图片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2件、软件作品侵权1件、教辅教具作品侵权2件。
在这十个典型案件中不乏涉及贺岁档大片盗版侵权的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围绕知名文学作品“鬼吹灯”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涉及微信外挂及教材教辅的盗版侵权案件等。
上海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大典型案件中体现出上海对影视作品侵权盗版行为的持续高压打击力度,尤其针对春节贺岁片、小影吧等重点作品、重点领域,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精准打击,成效显著。如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
与此同时,相关司法部门对版权侵权的司法认定更趋专业合理。针对图片侵权的合法抗辩条件、对同人作品表达相似的分析与认定及实用艺术产品作为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及其独创性等,司法部门均作出全面详细的分析与说理,对同类型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启发与指引作用。如初晓璐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鬼吹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梵华”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
在加强网络侵权打击力度的同时,本市对传统领域特别是教辅类侵权盗版的查处力度不减。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产业快速发展,涉及教辅、教具等侵权盗版现象易发,司法部门通过对该领域案件的依法判处,对规范教育领域版权市场秩序、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如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链接: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提要
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费希尔技术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2000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教学实践,在全国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权利商品内含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立体模型。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种之外的造型。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且附装配手册,装配手册中的展示图与权利商品实质相同。两被告在展会现场陈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体造型与权利商品相同。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权利商品中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中载有已搭建完成的30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102幅拼装组件展示图例均构成产品设计图;组件拼装步骤图构成示意图。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102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30种静态模型尚处于设想性的“腹稿”状态,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一审法院也未予支持原告主张。
一审判决后,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应予维持。除一审已认定的图形作品外,涉案30种立体造型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上诉人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上诉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上诉人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30种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四、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75,000元;五、驳回费希尔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并非普通的拼装玩具,而是可作为教具使用的教学模具,被告销售的不是拼接完成的完整教具,而是教具的碎片。本案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法现有规定与侵权判断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揭示了侵权人利用作品牟利行为的本质,特别是在认定侵权时,首次运用了许可侵权的原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2、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分别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资源网等网站下载,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最快资源网、豆瓣资源网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而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某收到“野草”汇给其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某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某、赖某、严某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严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小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伍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诸多春节档知名电影,社会影响大,被告作案手段复杂,且存在境内外人员勾结的特殊情况,查明事实较为困难,因此本案的审理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准;同时,该案也充分揭露了赌博网站广告、盗版影视资源站及盗版网站三者关系及盗版影视黑色产业链,阐明此类行为的较大社会危害性。
3、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当事人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设“茶の熊本”的茶饮店,从事饮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此外,当事人从淘宝店购入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30只,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给客户2只,自行使用4只,剩余24只。
权利人日本国熊本县拥有酷MA萌(熊本熊KUMAMON)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进行了作品登记。当事人使用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为一只黑色的熊、白色五官、两点腮红,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并向客户赠送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类特许经营加盟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这也给加盟企业敲响了警钟,该案提示作为品牌加盟店在签订加盟协议之时不仅要忠实履行许可合同的条款,还要对授权的版权进行合理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少侵权风险。同时,该案涉及对境外知名美术作品的依法保护,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理念,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4、初晓璐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初晓璐通过延时摄影的方式拍摄大量照片后,通过选择、剪辑、配音等后期制作,将其制作成“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被告包图公司系包图网(www.ibaotu.com)的经营者,该网站提供了“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作品供用户付费下载,并注明该视频的著作权归包图公司所有。根据包图公司提交的包图网后台信息,被控侵权视频由名为“高青”的设计师于上传,包图公司通过案外人向该设计师的银行账户支付2,440元。2019年3月4日,初晓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包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8,000元,并在官网发布致歉声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包图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系作品发行者及出租者,侵权作品著作权的受让人并不符合法条有关合法来源抗辩主体的规定。并且,不能将法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主体扩张至著作权的受让人。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并非是指著作权权利具有合法来源,而是指作品有体复制件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扩张解释将有悖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包图公司虽不得依据著作权法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免除其法律责任,但其侵害原告著作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仍应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因包图公司在对于被控侵权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5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包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初晓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400元;二、包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包图网(www.ibaotu.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包图公司负担;三、驳回初晓璐的其余诉讼请求。2019年12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应如何适用?该问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的争议,该案法院精准把握了著作权法原理,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实体复制件的发行,不适用于权利的许可,因此本案不能使用合法来源抗辩,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效应。此外,该案判决不仅在法律适用方法上对同类案具有指导借鉴意义,而且对于图片网站商业模式的构建和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促进意义。
5、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设点播影院,通过点播系统和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消费者提供《绿皮书》、《蜘蛛侠:平行宇宙》、《阿丽塔之战斗天使》等电影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确认,共计22部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其协会成员单位享有,且均未授权当事人商业性放映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2019年5月,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小影吧侵犯著作权案件,类型具有新颖性,该案的查处对于规范小影吧的版权经营秩序、促进点播影院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鬼吹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被告张牧野创作系列小说《鬼吹灯》。2006年4月,被告张牧野将《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2011年7月,玄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II》的复制权、改编权及摄制权授予第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使用。第三人遂根据该小说改编拍摄了电影《寻龙诀》,该片上映后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票房。2014年4月,张牧野授权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出版公司)独家享有小说《摸金校尉》(下称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权及转授权等权利。2015年11月,万达公司将电影《寻龙诀》海报授予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文化公司)用于被控侵权图书相关宣传。后被告先锋文化公司设计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被告先锋出版公司负责文字内容的制作,后交由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2015年12月1日起,被控侵权图书在京东、当当等网络销售平台及全国各大书店全面销售。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图书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表达要素,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在宣传推广图书时使用“鬼吹灯”“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字样及与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宣传推广行为,分别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张牧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控侵权图书封面使用电影《寻龙诀》海报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关公众传递了被控侵权图书和电影《寻龙诀》在内容上有关联的信息,易使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图书误认为《寻龙诀》的原著或与原著内容有关联,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院遂判决被告新华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新华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社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群言出版社对其中的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版权产业的兴盛,同人作品的创作日渐增多,与之相关的版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该案中针对续写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著作权侵权,涉及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涉案作品知名度很高,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不易把握,法院准确地运用著作权法原理认定续写作品虽然和原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主要不是表达相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法律的精准适用。
7、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6年11月至12月间,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淘宝网店“淘乐书店”与上海市湘雅书局工作人员张某联络,先后向其销售假冒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日有所诵》一至六年级版共计11,987册。2017年6月至7月间,张某再次订购上述书籍《日有所诵》20,000册。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章某伙同他人,委托江苏印联公司印刷该书籍21,000册,刘某安排韩某组织印刷。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江苏印联公司仓库内查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书籍《日有所诵》一年级版整书9,682册,以及各印张散帖,数量从6,958帖到7,458帖不等;刘某应他人要求安排韩某组织印刷的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书籍《非常课课通》语文四年级上、五年级上版部分双拼印张散帖,数量从13,200帖到50,661帖不等,延边大学出版社书籍《小学英语默写能手》四年级上版整书7,745册。案发后,经相关权利人认定,上述书籍均为侵权作品。
江苏印联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刘某系江苏印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业务承接、安排印刷等工作;韩某系江苏印联公司管理人员,负责考勤、机器维修及印刷用纸、开具生产工艺单等印刷组织工作。韩某、章某等人于2017年7月18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于同年8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保护的是教辅图书的版权。教辅图书市场因为涉及的利益巨大,所以侵权现象较为常见,同时作品版权认证比较复杂,维权难度较大。该案通过刑事查处,有力打击了此类侵权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教材教辅类图书市场秩序。
8、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被告单位昱宫公司累计销售上述“瞬”微商营销手机2381台。
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人员在昱宫公司经营地查获尚未销售的手机619台及电脑等物。刘某某于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吴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微信外挂软件主要用于灰色产业链,对微信的商业模式,消费者权益都有很大的侵害,本案系上海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件,明确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预先下载安装好微信软件再行销售并以视频教学方式要求客户自行刷机安装外挂软件的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查处此类案件是打击灰色产业链的一个新的突破。
9、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络行)系涉案美术作品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授权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班尼路)将版权用于商品设计开发等。广州班尼路委托BALENO KINGDOM LIMITED(简称香港班尼路)在香港区域代为销售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产品。
HARREN(HONG KONG)LIMITED(简称协泓公司)指称香港班尼路未经授权使用“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标及“Teddy Bear”标志,侵犯其注册商标。天络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宣告协泓商标无效之诉。协泓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香港班尼路侵犯其商标权,香港班尼路在该案中反诉协泓公司的注册商标系恶意申请注册,应宣告无效。
纠纷发生后,广州班尼路、香港班尼路同意天络行或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达行)委派的律师处理有关协泓之法律事宜。协泓公司、天络行、香港班尼路最终达成和解,天络行以600,000元购买协泓商标,并解决所有诉讼以及相关事项。香港高等法院根据天络行与协泓公司的共同申请,判决终止天络行、协泓公司在诉讼中的索赔及反索赔。
原告认为,天络行的著作权授权与协泓公司的商标权存在权利冲突,对其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致使其下架、盘点、存储产品及购买法律服务等,产生了高额费用,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从著作权授权是否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以及下架涉案产品是否必要合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天络行依法享有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授权广州班尼路使用。鉴于香港商标注册处公布协泓商标获接纳注册申请日期在广州班尼路与天络行、天达行签订《授权协议》之后,无法推断天络行在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给广州班尼路时,知情协泓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一事。故天络行公司提供的授权形象不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依约定,应由天络行或天达行委派之律师处理协泓相关法律事宜。天络行及其委托的JSM律师多次向广州班尼路、香港班尼路表达无需将产品下架的立场。既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就产品下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和解协议》亦未认定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责任。故无法认定产品下架行为之必要合理性。2019年11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广州班尼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新颖,不仅与权利冲突有关,也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合理性有关。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许可主体在发放许可时不存在权利瑕疵,被许可人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当而造成的。在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更多该类型案件,本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10、“梵华”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从西班牙设计师DEDEU FERNANDEZ JORGE及其公司处获得关于家具设计图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并支付了许可费。2013年3月到2016年2月间,设计师陆续将包括涉案15件家具在内的设计图纸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原告,包括家具的整体效果图及平面、立面、剖面的详细尺寸图。上述家具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采用几何形组合的方式,由大量三角形、多边形、条形或圆形块面折边拼接或堆叠而成;除CIRCLES茶几和PERSEO沙发外,其余13件家具均在2013年-2015年间的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上展出;除ARANYA茶几、PLEC餐桌和CIRCLES茶几外,其余12件家具均曾定制销售,成交价从1万余元到7万余元不等。被告上海美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韫旋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明日世界设计中心”场馆内陈列有大量家具,其中包括原告主张侵权的15件家具。经比对,除3件家具与原告的ARANYA餐椅、ARANYA书架及CIRCLES茶几在细节设计上有一定区别外,其余家具的造型设计均基本相同。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起诉,认为两被告在其场馆展出的15件家具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83.58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家具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系实用艺术品。当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家具所涉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均能相互独立,就PLEC餐桌、GEODA玄关柜及3件FRACTAL家具而言,部分造型无任何实用功能,部分造型的艺术性明显强于实用性,且均以拟态的方式实现来源于现实又区别于现实的艺术效果,达到了较高的艺术水准,构成美术作品。但其余10件家具的造型设计较为简单,并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艺术创作高度,不构成美术作品。与原告的前述5件家具相比,被告家具的几何块面形状、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完全相同,且原告家具均曾展出、销售,两被告无法提供设计图,亦未就相同设计作出合理解释,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曾接触原告家具。故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据此,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对涉案家具进行逐个精细的分析,准确找出了适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条件, 即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该案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上观新闻发布时间: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