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省版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查处、审判、调解了一批侵权盗版案件。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省版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陕西省202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一、张某、王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2024年2月,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联合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2月至2024年3月,张某分别向苗某、西安市某幼儿园、延安市宝塔区某幼儿园等共计销售盗版图书19339套,销售金额402260元,违法所得170192元。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王某共计销售盗版图书9068套,销售金额325709元,违法所得共计153417元。2024年10月31日,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张某、王某提起公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甘某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23年3月8日,权利人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报案。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甘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网络上获取的音乐作品以拷贝机批量复制的方式制作音乐U盘,后在抖音、淘工厂等网络平台对外出售非法获利。2023年12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甘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25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电子音像产品相关工作。
三、侵害“陕北民歌”汇编作品著作权案。李某源系《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汇编作品的作者,通过对民歌内容的特殊选择及具有个性化色彩的编排体例,体现了对陕北风俗的独特理解。榆林市榆阳区某单位未经李某源同意,委托上海某出版社出版《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该书其中两部分的编排体例及顺序与李某源汇编作品基本一致。李某源诉至法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榆阳区某单位等侵害了李某源的案涉汇编作品,遂判决榆阳区某单位、上海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在《榆林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判令榆阳区某单位向李某源赔偿损失15万元,上海某出版社在5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四、“NFT数字藏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22年4月18日,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与陕西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后者泰迪珍藏系列形象应用在其数字藏品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展示、交易,约定分成收入不低于105万元。合同签订后,陕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履行发售及付款义务,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遂诉至法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陕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并单方解除合同,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案涉数字藏品系对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故参考合同双方将保底授权金数额降至50万元的案件事实,判令陕西某科技公司向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五、涉建筑设计著作权纠纷案。西安某设计公司与西安某学校之间就学校室外长廊设计进行前期沟通,并实地勘察后提交了长廊设计效果视频文件,但双方就设计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后西安某学校与其他公司签署合同,由其负责完成设计工作。该公司委托西安某装饰公司具体施工。长廊项目完工后,西安某设计公司以西安某学校及西安某装饰公司侵犯其长廊设计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比对,并结合西安某学校的设计要求可以认定,西安某设计公司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在最直接体现建筑设计艺术独创性的外形结构和空间组织、安排所展现的线条、图形、组合的表达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判决驳回西安某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某出版社读者服务部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图书案。2024年6月,根据举报线索,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自2015年3月1日起,西安某出版社读者服务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并发行盗版图书5种共计1588册,发行违法所得22729.4元。2024年12月25日,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729.4元、没收侵权复制品410册、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张某某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传播视听作品案。2024年7月,根据上级案件线索移转,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通过微博“小样追剧”发布热门的电视剧、电影等视听作品,并通过日常在微博其他用户分享的链接,保存到自己的百度网盘账号“小样追剧”中,再将视听作品的链接分享到微博“小样追剧”发布的内容中,由其他微博用户转存、观看或下载,并定期对微博内容和网盘数据进行清理。2024年10月21日,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延安市某影院《白蛇:浮生》盗录案。2024年8月,根据上级案件线索移转,延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薛某(男)系在校学生(未成年)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正在放映的院线电影《白蛇:浮生》用手机进行盗录,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鉴于当事人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延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口头警示和《著作权法》普法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九、高某宁与陕西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支持起诉调解案。2024年9月,延安市安塞区检察院收到高某宁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称其母李某芳生前创作的《安塞腰鼓》剪纸作品遭受侵权,但因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无果。安塞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协助调取并固定李某芳对《安塞腰鼓》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的证据及侵权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2024年11月27日,安塞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给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2024年12月3日莲湖区检察院向莲湖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高某宁提起与陕西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15日,经莲湖区法院两次主持调解,高某宁与陕西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陕西某公司向高某宁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10万元。
十、西安某出版社与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西安某出版社系某143种教科书的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教科书电子化后上传至微信小程序,供网络用户在线浏览使用。某出版社2023年12月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雁塔区法院将该案件交由雁塔区文旅局和雁塔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中心共同调解。2024年2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删除147种教科书的侵权链接,并当庭向西安某出版社支付赔偿款65000元,后者亦表示就143种教科书的侵权行为不再提起诉讼。
来源:群众新闻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