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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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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介绍

版权管理司副司长 王自强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及原则
(一)《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1、适应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新情况的需要;
2、适应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需要;
3、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实施办法》修改原则

二、《实施办法》修改过程
    1、2002年7月开始着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2、10月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从10月开始三次征求地方版权局意见;
    4、今年3月形成《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实施办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修订做相应调整
1、"执法主体"的重新界定;
2、"违法行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3、"行政处罚种类"的调整;
4、增加了举证责任人的义务;
5、取消了“责令赔偿”的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性
1、对行政处罚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对证据保全措施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3、对没收物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三)在有关法律框架内对行政执法手段的强化
1、增加了有关"紧急措施"的规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四)对著作权法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1、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2、有关管辖的规定;
3、有关听证的规定。
(五)其他几个问题
1、关于"查封扣押"措施;
2、删除的条款。